「普法」金融犯罪數額標準全整理

「普法」金融犯罪数额标准全整理

金融犯罪立案追訴暨量刑標準

整理人:任留存(江蘇南通崇川區檢察院金融網絡犯罪檢察部)

1.偽造貨幣罪

立案、追訴標準:

偽造貨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偽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

(2)製造貨幣版樣或者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

(3)其他偽造貨幣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量刑幅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2)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3000張(枚)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九條、最高法《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一條

2.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立案、追訴標準:

(較大)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條、最高法《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三條

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不足5000張(枚)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巨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幣量在5000張(枚)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一條、最高法《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四條

4.持有、使用假幣罪

立案、追訴標準: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總面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總面額在2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五條

5.變造貨幣罪

立案、追訴標準:

變造貨幣,總面額在2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200張(枚)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總面額在3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三條、最高法《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26號)第六條

6.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立案、追訴標準: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2)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

量刑幅度: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四條

7.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

立案、追訴標準: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五條

8.高利轉貸罪

立案、追訴標準: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2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六條

9.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立案、追訴標準: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4)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量刑幅度: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七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10.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立案、追訴標準: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量刑幅度:

(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

11.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立案、追訴標準: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10張以上的;

(2)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量刑幅度:

(情節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2)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4)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九條、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一條

1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立案、追訴標準:

妨害信用卡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1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5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量刑幅度:

(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條、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二條

1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立案、追訴標準: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一條、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第三條

14、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立案、追訴標準: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二條

15.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立案、追訴標準: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總面額在5000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三條

16.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立案、追訴標準: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1)發行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3)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4)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四條、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六條

17.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

立案、追訴標準: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洩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4)3次以上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量刑幅度:

(情節特別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75萬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6號)

18.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立案、追訴標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1)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幅度: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六條

19.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立案、追訴標準: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的

(5)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七條

20.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

立案、追訴標準: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4)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量刑幅度: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八條

21.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立案、追訴標準: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30%以上,且在該證券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股份數累計達到該證券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2)單獨或者合謀,持有或者實際控制期貨合約的數量超過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定的持倉量50%以上,且在該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數累計達到該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30%以上的;

(3)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或者期貨合約交易,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4)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且在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連續20個交易日內成交量累計達到該證券或者期貨合約同期總成交量20%以上的;

(5)單獨或者合謀,當日連續申報買入或者賣出同一證券、期貨合約並在成交前撤回申報,撤回申報量佔當日該種證券總申報量或者該種期貨合約總申報量50%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或者其他關聯人單獨或者合謀,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該公司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7)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或者從業人員,違背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通過對證券或者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該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幅度: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三十九條

22.職務侵佔罪

立案、追訴標準: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最高法、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6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最高法、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4.挪用資金罪

立案、追訴標準: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6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600萬元以上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法、最高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25.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

立案、追訴標準:

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或者擅自運用多個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條

26.違法運用資金罪

立案、追訴標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眾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一條

27.違法發放貸款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量刑幅度: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經濟損失在五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二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28.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量刑幅度: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三條

29.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多次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4)接受賄賂違規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四條

30.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立案、追訴標準: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五條

31.逃匯罪

立案、追訴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單位判處逃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六條

32.騙購外匯罪

立案、追訴標準:

騙購外匯,數額在五十萬美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主席令第14號)第一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七條

33.洗錢罪

立案、追訴標準: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1)提供資金賬戶的;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量刑幅度: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四十八條

34.集資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15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貸款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五條

35.貸款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數額在5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數額200萬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36.票據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個人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4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一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37.金融憑證詐騙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二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38.信用證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3)騙取信用證的;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量刑幅度:

(巨大)個人(含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含單位)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三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39.信用卡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量刑幅度:

(巨大)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信用卡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惡意透支1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四條

40.有價證券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量刑幅度:

(巨大)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詐騙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五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41.保險詐騙罪

立案、追訴標準:

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量刑幅度:

(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特別巨大)個人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在500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五十六條、江蘇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關於加強經濟犯罪案件辦理工作座談會的紀要》(蘇高法[2017] 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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