缉枪治爆集中发力 安仁法院二个月审理十一件涉枪案件

自2018年8月份以来,安仁县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枪案件十一件,在已经审理的八件案件中,8名被告人全部获刑。其中被告人谭某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在持有期间借给他人,被借枪人持该枪射杀一人,造成严重后果,被法院判处二年零三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侯某华携带祖传的土铳在打猎过程中,误以为在山上茅草丛中挖竹鼠的被害人侯某武是猎物,持土铳朝其射击,射伤侯某武右腰部,致被害人侯某武躯干部多处深部组织金属异物存留,构成轻伤二级,鉴于被告人侯某华已向被害人侯某武一次性赔偿损失费人民币110000元,取得了侯某武的谅解,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成为了打猎取乐,以其实名认证的淘宝网账户在淘宝网上以总价人民币1376.5元分六次向不同的卖家购买了瞄准器、枪管、枪机、枪托、消声器、子弹和钢珠等枪支配件,购齐配件后,被告人在自己家中将配件组装成枪支。2017年7月颜某文(另案处理)以打鸟为名从谭某成处借走该枪。2017年7月10日22时许,罗某等3人来到颜某文家催讨欠款,颜某文持该枪支从家中二楼阳台朝从一楼门口出来的罗某射击,子弹从罗某左肩射入穿透躯体,罗某被枪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颜某文于同日将该枪还给谭某成。次日,谭某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其家中将该涉案枪支提取。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该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侯某华在其老家屋子里找出一支由其已过世的祖父留下的土铳,后一直非法持有。2018年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侯某华携带该土铳上山打猎。在打猎过程中,侯某华将正在山上茅草丛中挖冬毛老鼠(即竹鼠)的被害人侯某武误认为是猎物,持土铳朝其射击,射伤侯某武右腰部,案发后,侯某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到安仁县人民医院急救。经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被害人侯某武躯干部多处深部组织金属异物存留,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贺某华、李某彪、江某华、彭某生、练某珠、豆某林等人有的是私自持有祖、父辈遗留下来的鸟铳、硝(黑火药)用于打猎,有的则是爱好打鸟打兔,有的是想打破坏庄稼的野猪等,从网上或是私自购买配件进行组装,并持枪上山打猎,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在现场或其家中查获非法持有枪支。所持有的枪支经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安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且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被告人侯某华在打猎过程中,误伤一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谭某成将枪支借给他人,借枪人故意射杀他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已造成严重后果。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分别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安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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