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道外區防汛抗旱指揮部清障令

阿什河河道設障單位或個人:

經查,你單位(個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對河道、湖泊範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現責令你單位(個人)接到此《清障令》後七日內(2018年10月24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30日24時止)自行清除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清除,將強制清除,清障所需費用由你單位(個人)自行承擔。

哈爾濱市道外區防汛抗旱指揮部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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