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以案释法」对珍贵动物制品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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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以案释法」对珍贵动物制品说“NO”

广西南临北部湾,西迄越南,大陆海岸线漫长,特殊的地理位置给走私活动创造了便利条件。

案情回放

近年来,大宗货物的走私活动在政府部门的打击和管控下,得到一定的遏制,走私分子转而将目光投向小宗、价值昂贵的物品。由于国内具有巨大的需求市场,于是催生了一批专营的走私客,专门走私例如象牙、玳瑁、红珊瑚等珍贵动物制品。近日,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查扣了一批玳瑁制品,据初步核算,该批玳瑁标本价值人民币1134000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通过邓某某、梁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8日、9日先后4次驾驶面包车到东兴市北仑河边一非设关码头,装运了7箱共63只玳瑁标本拉运至林某租住的民房内。6月10日,林某对上述物品分装打包后,通过物流欲发往海南三亚时被海关缉私警抓获。

东兴海关关员在6月9日于东兴口岸无申报通道对可疑入境人员阮氏某查验时,发现阮氏某腕部戴有象牙手镯1个,脖子戴6串象牙串珠,上衣口袋用纸巾包有8颗象牙单珠,裤带内有5个象牙手镯,腰部绑藏14个象牙手镯和1根象牙骨雕,经过调查,上述物品系帮助他人走私入境。这批象牙制品重1.5公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目前,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和阮玄某。

走私动物制品

「检察官以案释法」对珍贵动物制品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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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之一:“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及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以案释法」对珍贵动物制品说“NO”

如今,不少人以追求一些稀有物品为荣,花个十几甚至几十万弄个稀货来收藏,成为一种风尚。玩家逐渐把眼光瞄准了珍贵的动植物制品,托人到国外弄个私货回来似乎不是多大个事儿。但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收购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的,构成犯罪的定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图》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陆生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个象牙手镯,一个玳瑁发箍,一串红珊瑚项链……这些市场价值不菲呀!本案中查获的63只玳瑁标本均由玳瑁亲体制成。玳瑁、象牙制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ETS公约)附录I列明物种,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带来的自然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等原因,野生动物生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部分物种甚至濒临灭绝。

我国已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湿地公约》、《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四个公约。我国刑法之所以对此类犯罪设计如此严厉的刑罚,也是为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落实公约责任,对珍贵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检察机关发挥自身职能优势,与国家相关职能机构对市场上或者进出关口的濒危动物商业贸易活动进行清查、整顿,有效遏制盗猎、贩卖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从查处的大量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多数平时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不大,既有以牟利为目的,也有出于好奇心,但由于其行为结果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获刑特别重,大多被判处五年到十几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当事人事后也感到十分后悔。在此,检察官提醒,不要因一时的糊涂,犯不该犯的错误。委托他人帮助走私如象牙、玳瑁、红珊瑚等珍贵动物制品的,或者从走私人手中购买上述珍贵动物制品,可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从他人手中购买国家规定的珍贵动物制品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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