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南臨北部灣,西迄越南,大陸海岸線漫長,特殊的地理位置給走私活動創造了便利條件。
案情回放
近年來,大宗貨物的走私活動在政府部門的打擊和管控下,得到一定的遏制,走私分子轉而將目光投向小宗、價值昂貴的物品。由於國內具有巨大的需求市場,於是催生了一批專營的走私客,專門走私例如象牙、玳瑁、紅珊瑚等珍貴動物製品。近日,東興海關緝私分局查扣了一批玳瑁製品,據初步核算,該批玳瑁標本價值人民幣1134000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通過鄧某某、梁某某等人,於2018年6月8日、9日先後4次駕駛麵包車到東興市北侖河邊一非設關碼頭,裝運了7箱共63只玳瑁標本拉運至林某租住的民房內。6月10日,林某對上述物品分裝打包後,通過物流欲發往海南三亞時被海關緝私警抓獲。
東興海關關員在6月9日於東興口岸無申報通道對可疑入境人員阮氏某查驗時,發現阮氏某腕部戴有象牙手鐲1個,脖子戴6串象牙串珠,上衣口袋用紙巾包有8顆象牙單珠,褲帶內有5個象牙手鐲,腰部綁藏14個象牙手鐲和1根象牙骨雕,經過調查,上述物品系幫助他人走私入境。這批象牙製品重1.5公斤,經鑑定價值人民幣6萬餘元。
目前,東興市檢察院分別以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和阮玄某。
走私動物製品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之一:“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口的珍貴動物及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今,不少人以追求一些稀有物品為榮,花個十幾甚至幾十萬弄個稀貨來收藏,成為一種風尚。玩家逐漸把眼光瞄準了珍貴的動植物製品,託人到國外弄個私貨回來似乎不是多大個事兒。但是!根據兩高《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珍貴動物製品,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收購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或者沒有合法證明,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收購國家限制進出口的珍貴動物製品的,構成犯罪的定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的規定,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圖》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珍貴動物製品價值十萬元以下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象牙手鐲,一個玳瑁髮箍,一串紅珊瑚項鍊……這些市場價值不菲呀!本案中查獲的63只玳瑁標本均由玳瑁親體制成。玳瑁、象牙製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ETS公約)附錄I列明物種,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檢察官說法
近年來,由於人類活動帶來的自然生態環境破壞、環境汙染及生物資源的過度開發等原因,野生動物生存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脅,部分物種甚至瀕臨滅絕。
我國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溼地公約》、《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野生動物遷徙物種保護公約》四個公約。我國刑法之所以對此類犯罪設計如此嚴厲的刑罰,也是為了有效震懾犯罪分子,落實公約責任,對珍貴的野生動物進行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
近年來,檢察機關發揮自身職能優勢,與國家相關職能機構對市場上或者進出關口的瀕危動物商業貿易活動進行清查、整頓,有效遏制盜獵、販賣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活動。從查處的大量案件中發現,涉案人員多數平時表現一貫良好,主觀惡性不大,既有以牟利為目的,也有出於好奇心,但由於其行為結果涉及的金額較大,因此獲刑特別重,大多被判處五年到十幾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當事人事後也感到十分後悔。在此,檢察官提醒,不要因一時的糊塗,犯不該犯的錯誤。委託他人幫助走私如象牙、玳瑁、紅珊瑚等珍貴動物製品的,或者從走私人手中購買上述珍貴動物製品,可能構成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從他人手中購買國家規定的珍貴動物製品的,可能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
閱讀更多 興業檢察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