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拿公司的钱当自己的钱,罚款补税时傻了眼!

绿洲财务 伏月玲

老板拿公司的钱当自己的钱,罚款补税时傻了眼!


税法规定股东从公司“借钱”,长期不还就要交个税。一般情况下,这种事会计就算提醒老板,老板也不当回事。老板心想:“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嘛。最终结论就是,公司的钱就是我个人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也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的事儿,交什么税啊,太见外了。

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用不需要交税吗?看个案例。

老板跟公司 “借钱”,罚 70 万个税

孟总是一个煤矿企业的老板,从公司“借”走了 350 万元拿去买房子了。公司少了 350 万那必须把账做平呀,于是当时公司的会计是这样做账的: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借款 350 万元

贷:银行存款 350 万元

这笔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没有归还。

以上这些会计处理看似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今年税务稽查时,税务人员在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都没有归还的 350 万元“借款”。税局的同志把桌子一拍:这还了得,纳税!最后对老板这笔借走的 350 万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35 万元,一共 105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 350 万元会被认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呢?

在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老板的,但是在法律上,公司是法人组织,老板是自然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

老板拿公司的钱当自己的钱,罚款补税时傻了眼!


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怎么办?

一般来说,这样做不合法,除非是属于暂时性借款、分配利润等特殊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将公司基本户的钱转到老板私人账户上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属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会认为是对老板个人的利润分配,需要就该款项缴纳个人所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出一身冷汗?财务人员赶紧看看自家的账,不是也存在这样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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