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通知

临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运输、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空气质量,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临城县农村散煤治理行动方案》,通知如下:

一、除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优质煤销售点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散煤及煤制品经营活动,一经发现按“散乱污”依法取缔。

二、农村居民冬季取暖用煤一律到政府批准设立的优质煤销售点购进。凡是从优质煤销售点购进的生活用煤,凭购买票据政府每吨补助50元,由乡镇、村直接补助到户,每户补贴2吨(购买2吨以下按实际吨数补贴,超过2吨按2吨补贴)。

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照从事走街串户、游击兜售散煤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查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截止目前,全县已查扣运输、销售散煤231.36吨。

四、奖励举报。对举报情况属实的,查扣散煤4吨以上40吨以下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4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100吨以上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五、截至目前,各优质煤销售点已向全县农户配送15000余吨。

举报电话:7199801 7159800

临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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