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膽子真大,蘭山一男子爲「千金」竟在法庭作僞證

「案例」胆子真大,兰山一男子为“千金”竟在法庭作伪证

臨沂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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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胆子真大,兰山一男子为“千金”竟在法庭作伪证

大多數民事訴訟中

當事人都會向法院提交有利於自身的證據

這無可厚非

但是,如果為了贏得訴訟

刻意找人用金錢偽造證據

想鑽法律的空子

在法院上提供虛假證據

最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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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5年趙某強等人以鄭某欠其95萬元為由,向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審判的過程中,趙某強為打贏官司,暗地裡勾結何某祥提供虛假證據,並且承諾,如果勝訴,將會給其豐厚的報酬,何某祥利慾薰心,想著只要說幾句假話,便能獲利。

在開庭時,何某祥在法庭上做虛假證詞,致使法院判決鄭某償還張某強95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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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開展,有群眾舉報趙某強涉黑涉惡,蘭山警方高度重視,立即開始偵查,核實情況後,立即將趙某強緝拿歸案。何謀祥見勢不妙,匆忙逃竄,蘭山警方立即對其在網上發佈通緝令。

2018年10月8日,棗園派出所民警根據偵獲得線索,在蘭山區棗園鎮將在逃涉嫌妨害司法案嫌疑人何某祥抓獲。

——案例來自 平安臨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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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的存在

嚴重干擾法官對案件的正確認識

影響司法審判的正常進行

導致冤案、錯案的發生

造成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背離

那麼,法律中對偽證罪具體是怎麼解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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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案例」胆子真大,兰山一男子为“千金”竟在法庭作伪证

偽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過程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意圖陷害他人或為他人隱匿罪證,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或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為嚴重經濟犯罪分子銷燬、隱匿罪證,製造偽證的行為。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0條規定: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刑法》第305條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做偽證不僅會受到良心的譴責,

同時會面臨著法律制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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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在任何時候

千萬不能迷失自己

因為法律從不冤枉一個好人

也絕對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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