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之行人醉酒篇

案例一:胜利街汽车南站“5.28”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5月28日23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宁A牌照小型轿车沿胜利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胜利街汽车南站商业街西出入口处路段时,遇行人刘某由西向东步行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刘某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8年5月29日死亡,从行人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6.61mg/100m。。

案例二:胜利街与立人巷交叉路口“7.22”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7月22日23时05分,牛某某驾驶宁A牌照小型轿车沿胜利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胜利街与立人巷交叉路口向北50米处,遇行人安某某由东向西步行横过胜利街时发生碰撞,造成安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7月23日安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行人安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4.14mg/100ml。

案例一、二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第一,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都为深夜,道路交通能见度较差,机动车驾驶人在夜间驾驶机动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状况,驾车时存在侥幸、麻痹大意心理。

第二,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皆是因为行人在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同样暴露出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为图“一时之快”随意横穿道路,也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第三,从案例一的视频中不难发现,行人刘某在横穿道路期间有使用手机或拨打电话的危险行为,暴露出当前很多人在道路上行走时都会存在的一个安全隐患:将注意力放在手机等便携式电子移动设备而不是在确认道路交通安全后快速通行。

第四,从案例一、二中的行人刘某、安某某血样中都检出乙醇,含量分别为196.61mg/100ml、204.14mg/100ml,表明这两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都处于醉酒状态。大量饮酒后,容易使行为人视力下降、判断力变差、注意力不集中、行为控制能力变弱,并且二人饮酒后无他人陪同,都属于发生意外的潜在威胁。

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是在驾驶机动车时不论白天黑夜,都要保持安全的车速、车距,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二是行人在步行横过道路时一定要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不要分心玩手机、打电话,要确认安全后快速通过;

三是出门聚会请适量饮酒,在饮酒后请与友人结伴前行或通知家人保证出行安全。

兴庆区交巡警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之行人醉酒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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