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司機」釀大錯!駕校教練開教練車 撞死摩托車司機

“老司机”酿大错!驾校教练开教练车 撞死摩托车司机

映象網訊(記者 邱延波 文/圖)駕校教練,是給學車者上第一堂安全駕駛汽車課的人,普通人印象中駕校教練不僅開車技術好,而且安全意識強。然而,新密一駕校教練在開著教練車行駛時,與一輛摩托車相撞,摩托車手死亡。因摩托車手無證駕駛,警方認定雙方同等責任。

事故:駕校教練駕駛教練車與摩托車相撞

10月26日上午,新鄭市李先生向映象網反映,他的父親李建生騎著摩托車與一輛駕校的教練車相撞,開車的人是駕校的教練。事故造成李建生死亡,人已經去世20多天了,事故責任也下發4天了,死者家人,至今沒有接到教練司機和駕校的慰問或電話問候,讓死者家人很是傷心。

李先生稱,他父親李建生今年54歲。10月3日晨7時20分許,駕校教練付某駕駛新密市礦區機動車駕駛學校的一輛車牌號為豫A8998學號的白色教練車,沿新密市曲梁園區工信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到李莊村段時,與李建生駕駛由南向北行駛的兩輪摩托車相撞。因顱腦和胸部受傷嚴重,李建生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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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雙方同等責任

事發後,新密交警趕到現場勘查,經過多方調查得出:事發之時,司機付某駕駛機動車,未安規定讓行,死者李建生無證駕駛。之後,警方進行了屍檢,確認死者系交警事故至顱腦損傷死亡。

10月20日,警方對此事故下達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書稱:駕駛員付某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路口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行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規定,對此事故負同等責任;李建生的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負同等責任。

責任書下發當日,警方通知事故雙方,並將事故認定書送達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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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要討一個說法

死者李建生的兒子李某說,事故發生後,駕駛教練車的教練付某沒有盡到責任,而作為車輛所屬者的新密市礦區機動車駕駛學校也沒有任何慰問。

“我父親是一個企業的正式員工,每天騎摩托車上下班。事故中死亡二十多天了,駕駛員和他所在的礦區駕校,也沒有到家裡看望家屬,甚至連一個問候的電話也沒有了,太讓人傷心了。”10月26日上午,李某悲傷地說,他希望能為父親討回一個公道。

肇事者:駕齡不足5年,駕駛教練員資格受質疑

10月26日,記者以報名學習考駕照的名義,撥打了駕駛教練車的付某。付某在電話中稱自己是駕校的教練,報名考駕照需要交4600元。付某說,在他這裡報名,訓練,但他這個點沒有考試資質,需要學員統一到礦區駕校參加考試,他用的就是礦區駕校的教練車。被問及有無資質當教練員時,付某稱國家已經取消了駕校教練員資格證,任何人都可以當教練員。

映象網聯繫鄭州某知名駕校的校長吳先生詢問教練員有無硬性的條件,吳先生稱,必須要有5年以上駕齡,無重大安全事故。而付某出具給警方的駕駛證顯示,初次領證日期是2014年6月23日,也就是說,付某還沒有達到5年駕齡,不具備駕駛教練員資格。

對於駕駛教練車撞死人一事,付某稱,警方已經劃定事故責任,雙方同等責任,他願意走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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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教練車賣給培訓點了,但是沒有辦理過戶

駕校的教練員開著教練車撞人了,駕校有沒有責任?

10月26日上午,新密市礦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辦公室一名王姓工作人員介紹,並知道有駕校的教練車撞死人之事。隨後,王姓工作人員對車牌號進行了檢索,發現該車輛已經賣給了他人。

王姓工作人員稱,當初他們買的教練車比較多,一部分賣給了他人,但這些賣出去的教練車都沒有過戶。買教練車的都是下面的培訓點,這些培訓點自己招生,自己培訓,最後統一到有資質的駕校給練車的人報名,統一參加駕考。

對於付某駕教練車撞死人一事,王姓工作人員稱,付某不是駕校的正式員工,但教練車出事的情況,會向領導彙報。

駕管科:教練車出事故必須24小時彙報

在新密市道路運輸管理局,駕管科負責人王楠介紹,駕校的教練車或駕駛員出了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向駕管科報備並說明情況。

“事發已經二十多天了,我們也是第一次聽到礦區駕校的教練車出事兒了。至今沒有接到礦區駕校就此事的報備材料。”王說。

律師說法:不管哪一方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因交警部門已作出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書,不管哪一方對其不服,可申請行政複議及訴訟。關於駕校的辯解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應當由實際車輛所有權人承擔責任,則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建議各方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駕校也可以向人民法院出示有關車輛出售的書面合同等證據,最終由法院來審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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