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造假,被罰344萬元,可笑!藥企造假,世界各地怎麼罰?

疫苗造假,被罰344萬元,可笑!藥企造假,世界各地怎麼罰?

說事兒前,我們先來看一組數據:

一、世界大型跨國藥企被罰情況:

以下是全球跨國藥企在2008-2014共6年間的醜聞――在全球各地被罰款的情況:

疫苗造假,被罰344萬元,可笑!藥企造假,世界各地怎麼罰?

不知道看到上面的這個排行榜,再去對比長生生物被罰344萬人民幣,你有什麼想法?

二、美國藥企被罰數據:

根據美國公共市民組織發表的《製藥行業的刑事和民事處罰》,文中稱自1991年到2012年7月18日,美國共有239例針對製藥企業的司法案件,共收回資金302億美元,並呈逐年上升趨勢。由於這幾天無法google查詢更新的報告,但是不難想象,這幾年的數據肯定是更加客觀。

難道美國真的是藥企太生猛,美國人民都生活在水深火熱中嗎?

三、違反哪些法律?

據《製藥行業的刑事和民事處罰》統計,製藥企業常見的違法情況包括:

1.Overcharging government health programs(醫保價格欺詐):虛報產品平均批發價

2.Unlawful promotion(非法推廣):超適應症推廣或其他欺詐性營銷行為

3.Kickbacks(支付回扣)

4.Monopoly practices(壟斷行為):非法或與其他企業勾結,保持產品的專利保護期

5.Concealing study findings(隱瞞研究結果)

6.Poor Manufacturing Practices(違反生產質量管理規範)

7.Environmental violations(環境違法行為)

8.Financial violations(財務違法):會計或稅務欺詐,內幕交易

9.Illeagal distribution(非法傳播)::發佈未經批准的醫藥產品

10.Multiple Violations(多次違犯)

其中最常見的三個違法行為依次是:醫保價格欺詐、非法推廣、支付回扣;引發處罰金額最高的違法行為依次是:非法推廣、多次違法、醫保價格欺詐、財務違規、違反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壟斷行為、隱瞞研究結果、支付回扣等。

四、美國舉報制度VS中國製度

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以下簡稱FDA)發佈的《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案》(以下簡稱FDCA)中對於舉報者的獎勵,也是美國為何能夠發現很多藥企隱秘違法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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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多將舉報人(whistleblowers)稱為“吹哨者”,在美國衛生部檢察長辦公室的網站上,舉報欺詐的連接圖片就是一隻金屬口哨。這種舉報人的行為被成為“qui tam”行動。據“統計,在其調查的案例中75%的司法和解案、78%的罰款源於 “吹哨者”的揭發。

在FDCA的條文中,對於一些禁止性行為的舉報人可獲得罰金的50%進行獎勵,其中最知名“吹哨者”是VEN-A-Care公司,其至少幫助美國聯邦政府從製藥行業收回了13億美元;獲得獎金分成最高的是TAP製藥的前銷售副總裁,據美國司法部公開的資料顯示,其個人總共獲得了超過1.2億美元的罰款分成,可能是獲得罰款分成最多的個人。

而且FDCA通過法案,對舉報人進行完善的保護。

而在中國,相關的法律卻甚少。

在中國《藥品管理法》沒有相關規定。只是一些城市獨立做了相關的獎勵制度,但是獎勵金額和保護機制也不甚完整。

五、美國為何處罰如此之高?

FDA在決定對違法者進行處罰時,不僅會考慮到違法的性質、程度等,而且會根據對違法者的支付能力、繼續經營能力以及既往犯罪記錄等進行綜合評判,而且美國相關的民事法律對於懲罰性賠償也予以支持,這就是為何美國企業處罰法律,造成消費者損害後會有高額處罰的原因。

而且FDA並不僅僅是處罰完即可,而且在相關條文中對於“豁免”也進行了相關規定,處罰不是目的,目的是希望以後的合法合規經營。

六、沒有完美的法律

美國的司法做法並不是最好的,但是其對製藥業管控的司法體制建設是世界各國模仿的對象。我國在某些方面也已加強了對製藥業的監管,如調查藥品的出廠價、懲罰醫生收受回扣等,但執行的並不理想。司法體制的建立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彼此協調並執行到位。

如果我們對於類似長生生物這樣的企業還心慈手軟,那最終受到受到傷害的還是我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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