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票据市场、支持小微融资的建议

我国政策当局很早就意识到票据市场的重要作用。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早在2003年担任货币政策司司长时就曾在《规范发展票据市场至关重要》一文中指出:

“一个成熟的票据市场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基础”,“票据便利了企业间的商业往来,降低了交易成本”,“发展票据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

过去几年我国发生多起票据诈骗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但近年来,政策当局通过建立票交所、纸票改电票等方式,已使得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设施已较此前更加完善。结合当前一系列金融监管规则变化的实际,我国还可以通过监管规则在以下方面的完善,进一步发挥好票据市场在有效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的作用。

第一,加大票据再贴现窗口操作力度,提升结构性货币政策效果。

解决结构性问题需要结构性政策。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认为:

“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结构性改革和辅助解决结构性问题,既是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货币政策操作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结构性货币政策的特色。当前我国面临的很多问题,如去杠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主要是结构性问题,总量政策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效果较为有限。”“在总量稳健中性的同时,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可以发挥定向精准滴灌的功能,优化流动性的投向和结构,有针对性地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说,央行的票据再贴现操作可以定向把流动性输送给中小银行以及其主要客户中小微企业。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英格兰银行的做法。

在次贷危机后,英格兰银行大幅调低政策利率,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私人部门贷款的增长却始终低迷。为提振私人部门信贷,英格兰银行与英国财政部于2012年中推出了贷款再融资计划(Fund for Lending Scheme)。FLS参与者的可融资额度为基期贷款存量的5%加上考察期内的贷款净增量。融资利率采用阶梯式定价:如果贷款实现正增长,融资利率则为25bp;如果贷款净萎缩幅度超过5%,融资利率则为150bp;如果贷款净增长小于0但大于-5%,则融资成本处于25bp与150bp之间,与贷款增速负相关。2014年2月,英格兰银行修订FLS框架使其进一步向中小企业倾斜。对于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之间中小企业贷款的净增量,英格兰银行按照1:10的比例给予FLS参与者融资额度,但对居民、大企业和非银机构的贷款仅按照1:1的比例配给融资额度。事后看来,英格兰银行2014年2月之后对中小企业具有倾斜性的此类操作,使得中小企业贷款在2015年实现了由负转正。

第二,完善资管新规中关于票据的相关规定,扩大票据投资者范围。

目前在我国的统计制度中,贴现票据被归入信贷资产,而资管新规规定信贷资产不能作为理财的基础资产。这意味着,票据未来将无法作为理财的基础资产,这无疑会极大地降低票据的市场接受度。而对于未贴现的票据,通常与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一起被视为非标融资而受到表内外投资的持续压缩。为此,根据票据电子化后已具备实现等分化的事实,票交所在对规则做出一定优化调整、并对外公开交易价格之后,资管新规的补充细则将票交所的电子票据纳入资管产品可投资的标准化产品之中。

事实上,在美国,票据一直是货币市场基金非常重要的投资工具。当然,与我国有所不同的是,美国的商票由于无需银行承兑,往往由企业直接签发,因而,更多是卓有声誉的大企业的直接融资工具。在我国,恰恰由于票据需要银行承兑,其成为了中小企业无需公开披露财报即可快速融资的工具。

第三,优化票据追索权规定,促进票据交易流转。

目前,尽管《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交易规则》已明确规定票据的转贴现方不再受制于票据的追索权,但转贴现方仍然面临可能被追索的不确定性风险,因为位阶更高的上位法《票据法》规定: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由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监管当局要求转贴现银行根据期限不同要计提20%或25%的资本。因此,有必要对《票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以降低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资本占用,促进票据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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