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首例无证驾驶“网约车”载客案,司机告运管案审判!

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赣州市首例无证驾驶网约车载客案

司机状告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

违规执法,一审败诉!

下面我们再看看事件经过

↓↓↓

事件经过

曾某无证驾驶网约车载客,被赣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执法人员拦停检查。事后,该处依法对曾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1万元。曾某以市城客处明显执法不公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市城客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驳回原告曾某的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我市开庭审理的首例无证驾驶网约车载客案。


于都首例无证驾驶“网约车”载客案,司机告运管案审判!


原告曾某今年35岁,章贡区沙石镇人。曾某诉称,今年4月8日9时36分,他通过滴滴快车平台收到了一名女乘客的订单信息,便依照滴滴快车平台的规定接受了该订单,并接到了该女乘客。

在原告未来得及确认乘客身份的情况下,被告市城客处的执法人员扣押了车辆及证件。4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1万元罚款,原告不服,5月14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被告市城客处辩称,被告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为:道路运输行政处罚、道路运输行政强制、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等。本案原告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执法公正、文明,程序合法。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月8日9时许,原告曾某通过滴滴快车平台收到了一名女乘客的订单信息,原告接受该订单并接到该名乘客准备出发前往目的地时,遇到被告现场执法。

被告工作人员身着制服,依法对原告、乘客进行询问,调查得知原告是通过滴滴快车平台接到了该名乘客的订单,要求原告出示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原告未能提供,期间原告和女乘客情绪激动,乘客伸手拍打执法人员的执法记录仪,整个执法过程由被告拍摄视频予以记录。

4月9日,被告基于调查的事实,对原告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原告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拟对原告罚款3万元,并告知了原告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4月2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原告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原告未能改正。同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处以罚款1万元,原告于当天缴纳了罚款。

综上,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