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13岁,杀你不犯法

13岁少女肢解同窗被判无罪一时之间引发热议。

所以因为未成年,所以杀人不犯法?

所以因为未成年就可以用10万元买一条人命?


抱歉,我13岁,杀你不犯法


这两天讲述广西河池13岁少女肢解同窗的新闻突然之间上了热搜,随后官方通报称这是一则六年前的新闻,新闻所指的法院也表明称作出判决结果并非自己。

通篇读完就会发现,事实上该则通报并没有直接回应这位13岁少女免于刑事责任的事,这样已经从侧面证实过这件事的真实性。只是说作出判决的不是新闻中的法院,事发的时间也并非最近。但是那个无罪判决却是真的,10万买了一条人命的事情也是真的。

最终经过考察实际的结果就是,法院判处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而覃某因为作案时未满十四周岁,不追究法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3年。

三年教养,10万换一条人命。

让我们翻开旧闻,来看看这个13岁孩子手段的残忍。

“因不满对方比自己漂亮,于是将对方邀约到自己家中杀害,并砍断她的头颅和手臂装入袋中。”

.......

这还是一个小学六年级的未成年人啊。

在大多数成年人连一只鸡都不敢杀的时候,如此干净利落的杀死了一个人并分尸藏尸,她让我想到了《沉默的羔羊》里的汉尼拔,只是失去了优雅多了几分让人窒息的疯狂。

她的出现让我更加清晰的认知到了一个观点。

罪恶的灵魂是无关年龄的。

一个人的善良不会因为年龄大小而改变,一个人的罪恶也是。

如果仅仅因为年龄,我们就容许她的疯狂,忽视她的罪行,这就是一种对罪犯的“绥靖政策”我们寄希望于他们在成年之后变得越来越好,变得能够认知到自己的罪行并变成一个善良的人。

但是实际上,就像英国寄希望于纳粹吞并小国后变得安分一样,那些怀揣着罪恶的灵魂的人并不会因为社会的宽容变得善良,而是会因为没有为罪行负担足够的代价,反而变得更加的疯狂。

我们应该在他们成长到足够大足够强之前,遏制她,终结她,告诉她她犯下的罪行的严重性,让她和其他可能存在的少年犯知道这个社会的规则是什么。

但是本来应该为大部分青年保驾护航的未成年保护法,如今却为这些少年犯提供了一个长大成人的机会。让他们可能将自己的社会恶劣影响放大,让他们可以怀揣着恶成长,并等待着机会从社会身上咬下一块肉来。

就像这个案件的主人公一样,她过去能因为别人比她漂亮就杀人,未来呢?任何一件小事都能构成她杀人的原因。

这是多么的荒谬,而如今6年过去,犯事的少女已经成年,结束了收容教养开始了一段新的生活。但是这样的人真的能改过自信吗?我们在寄希望一个仅仅13岁就能杀人藏尸的变态改过自新,真的是让人难以置信。

而这就是我们刑法: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是杀人、抢劫、强奸,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样的描述真的能适用于这次的案件吗?“比自己漂亮”这样荒谬的杀人理由,居然能够被这样被这个13岁的女孩直接的开始执行,并果断杀人藏尸。如今她已经成年,学识认知的储备已经远远超过了6年之前,如果现在她谋生了杀人藏尸的想法,那么她将会有更高效的手段让自己逃避法律的制裁。

把这样的人留在社会中间真的好吗?是不是弃更多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我们该做的应该是严惩少年犯,彻底的终结他们,而不是因为年龄而宽容他们。当我们开始发现越来越多的新闻开始说小学生也开始谈恋爱开始炫富,开始追星。

我们真的能说他们还是不成熟的吗?

不,他们比我们想的更加成熟。

我们该怎么界定少年犯,真的仅仅依靠年龄吗?

我想无论是卡在什么年龄上面,都是不公平的。因为可能只差一天,那就是无罪和有罪的区别。这真的公平吗?

其实在90年代,英美日等国也都曾陷入过如今我们对少年犯的困境。但是最终,由于爆发了几起非常知名的案件。

无论是英美的海洋法系,还是德日的大陆法系,最终都因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少年犯事件改变了自己的法律。而如今的我们似乎也到了该要寻求司法进步的时候,还是说时至今日,我们依旧应该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容忍?还是用“他只是一个孩子啊”的处理方式来处理少年犯。

但是抱歉犯罪无关年龄。她13岁就可以杀人,23岁、33岁更加可以。

在1993年的英国。有两个震惊了世界的孩子,他们叫Jon Venables和Robert Thompson。这两个年仅十岁的男孩将一个两岁的小男孩带到了一个偏僻的火车站,并随后对这个幼小的孩子进行殴打,往这个孩子的嘴里塞电池,用石头砸击他的头部,伤害这个孩子的生殖器,最后这个两岁的小男孩被他们凌辱致死。

更过分的是这两个恶魔还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将孩子的尸体放在了铁轨之上,想要营造出意外死亡的假象。如果不是摄像头记录下了这一切,这两个孩子为完全就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他们被捕了,按照当时英国的法律,因为年龄他们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是最终在舆论的影响下,他们被判处了十五年。


抱歉,我13岁,杀你不犯法


犯人之一

随后,英国修改了对少年犯的界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被划定到了十岁以下。

而日本更是有出名的绫濑水泥杀人案,一个女高中生被四个未成年男生绑架并非法囚禁,囚禁期间遭到了各种各样的暴力对待,并在囚禁的41天后不忍重负死亡,而这几个少年犯将她的尸体放入了汽油桶中并倒上了水泥。


抱歉,我13岁,杀你不犯法


只可惜那时的日本《少年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虽然法官已经加重了惩罚,但是几年之后这些人依旧隐姓埋名投入到了社会生活之中。

当时的日本也并没有意识到后续的严重性,直到越来越多的模仿案的出现,让日本的司法界开始认识到《少年法》已经不合时宜,若对于这些少年杀人犯不施以严惩,那么将会由越来越多的模仿犯出现。

而从此日本也修改了《少年法》

通过这些故事,我们能够看到这些海外国家的司法正在逐渐的进步,让执法能够更加贴合社会环境,应对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挑战。

英国,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0岁,我们国家是14岁,印度是7岁,而在美国大多数州,是没有最低年龄的,最高的也只有10岁…


抱歉,我13岁,杀你不犯法


我们是不是也到了需要修改界定的时候?

因为即使在我国,这样的少年犯事件也并非孤例。

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但因其当年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他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被判刑6年。2015年11月,时年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

2015年10月18日下午,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发生一起“未成年人杀死女教师”的恶性事件,但因3名罪犯均未满14周岁,最后不负刑责,被送往工读学校。

四川金川县13岁少年方某为抢一部手机,将过路23岁女老师泼汽油特重度烧伤,就在事发后几天内,方某又接连犯下盗窃和抢夺路人两起案件,最终因方某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其父亲在家看守。

2016年7月,广西一名13岁少年沈某杀害3人后被警方抓获,因其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仅被送往未成年犯管所执行为期三年的收容教养。

这些无论对比起英国的杀害幼儿案,还是日本的绫濑水泥案都有过之而无不及。但是我们的司法似乎并没有看到这些事件的影响。依旧在没有由头的纵容,这样真的好吗?

如今法律旧条规、旧条规依旧无法应付新时代的各类挑战,我们不去管,我们就只会比别人更加落后,并越甩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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