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勒死传销监工,检方:涉嫌故意杀人罪!在中国,有正当防卫吗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庭上,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损失64万余元……

当既定的事实给他戴上“杀人凶手”枷锁的时候,也许并没有人想到,这位“杀人凶手”原来也还是个受害者。

小伙勒死传销监工,检方:涉嫌故意杀人罪!在中国,有正当防卫吗

2018年1月21日,保山昌宁小伙张某被一个朋友骗到楚雄,到楚雄找到朋友后,他才知道这是个传销组织。

于是他当即选择离开,并用手机在网上买了一张返回保山的车票,但传销组织头目李某安排了组织里的主要成员王某监禁张某。王某威胁说:“为了你和家人的安全,你还是好好考虑”。

即便如此,张某还是动之以情:“我给你1万元,请放我走,我想回家过年,如果你觉得放走了我,不好交代的话,要不,我们一起走,一起离开这个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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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已被传销组织“洗脑”的王某,又怎么可能凭你的三寸不烂之舌而说动呢?既然,我威胁你不成,那我就来硬的,怒火中烧的王某将张某推至墙角,紧紧的掐住他的脖子。

对于一个求生欲极强的人来说,当生命遭受威胁的时候,又怎能成为待宰的羔羊,任人宰割?

出于本能的反应,而采取防卫措施,一个本是素不相识的人,竟然威逼自己到这种地步,如果自己不下狠手,那倒下的或许就是自己;如果不下狠手,或许自己的下半生将永无天日。于是带着这种想法,终于被迫杀死了那位对自己“先下手为强”的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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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一个居然会对另一个人以命相逼,这件事发生在任何人身上,恐怕都不能做到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条款赋予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奋起反抗的权力,这听起来可谓是“铁骨铮铮”。而现实的问题在于,由于司法实践对成立正当防卫苛刻的要求,让该条款成为名副其实的“冰美人条款”:看起来很美,但几乎并没有什么用。

于是,张某被检方控诉“故意杀人罪”;

于是,何强被曾勇的“砍刀队”砍伤,被判处聚众斗殴罪而获刑一年六个月;

于是,辱母案中,于欢被判“故意杀人罪”,出于舆论的压力,后才有“防卫过当”,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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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最近火热的“宝马车主被反杀案”中有舆论的压力,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防卫过当”,而非“正当防卫”。

中国的司法实践,对于“正当防卫”的苛求,表现为总是倾向于将处于紧急状态的被侵害者想象为全能的“上帝”,想用上帝的视角去洞悉自身的处境。譬如,在对故意伤害的防卫中,总有人不断的追问你:你明明可以打死者的手脚,却为何要打击他的头部?而致其最终死亡?

有人同情受害者,却要用超乎常人的标准去要求奋起反抗者,这种双重的思维,难道让人觉得自相矛盾么?

从司法工作者的角度来看,一旦有重大伤害时间产生,其便会惯性的认为,双方都负有刑事责任,“谁也不是好鸟”,所以有很多人会感慨:在中国,“正当防卫”是有多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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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堂法律课上,老师给学生讲述案例:一位女子在家被歹徒强奸,歹徒强奸完提裤子刚走,丈夫回家刚好发现妻子被强奸,于是失去了理智,到厨房里拿了把菜刀,将歹徒砍死。

老师询问学生的看法,回答声中,有“防卫过当”,也有“正当防卫”。

突然一位学生站了起来,大声说道:这是故意杀人罪!

老师饶有兴趣的询问他何以见得,这位学生回答:既然人家已经强奸完毕,那不法侵害就已经停止了,你也就不能“正当防卫”了。

“那依你之见,你觉得应该怎么办”?

“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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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个,还有别的办法吗”?

“让不法侵害再次发生”!同学回答。

听到这儿,虽然不觉让人觉得心寒,但这就是既定的事实。

在中国,什么才是“正当防卫”?

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当坏人的刀插入你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已经“自动停止”;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已经“实施完毕”。违反了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可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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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何才能“正当防卫”?其实,很简单,当坏人拿刀刺向你的那一瞬间,你要准确判断,迅速反击,夺刀毙敌,一击毙命,这就是“正当防卫”了。

从“正当防卫”立法的宗旨来看。既是为了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也要防止有人借防卫之名实施违法犯罪。

唐三藏的克制,可能会最终感动白骨精,但孙悟空的果敢,或许更能鼓舞正气。我们不该因害怕齐天大圣再来一次“大闹天宫”,而没收他的“金箍棒”。毕竟,火眼金睛七十二变,才能“斩妖除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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