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人民法院: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不能”

大众网城阳10月18日讯(记者 欧阳继潇)“法官,我已经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帮我拿到钱?”很多群众认为,自己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法院就一定会把钱帮自己要回来。其实不然,还有一种情况叫做“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起,先后受理被执行人青岛某商贸公司的大量执行案件。经查询,该公司住所地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重庆北路某网点,法定代表人为王某。

据了解,该公司有大批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申请执行的案件有23件,涉案标的(金额)约1千万。其中一件为民间借贷,标的150万。其它均涉及工人社保、工资及生育保险等。

执行过程中,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王某所处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已关门歇业,无实际经营。经查询,王某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作为其他公司股东登记信息,并且王某名下无房地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通过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某自2016年9月后无任何活动信息,其法定代表人亦无法查找。现被执行人青岛某商贸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最终,根据案件实际需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某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法定代表人无法查找,目前所有执行案件均处于执行不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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