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戀愛懷孕分手後生下女兒 法院判決非婚生女享有婚生女同等權益

張某與李某經人介紹相識並開始同居,後張某發現自己懷孕並生下女兒,張某以女兒的名義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女兒的撫養費。近期,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撫養費糾紛案件。

當時,張某發現自己懷孕,經與李某商量後前往醫院準備進行人工流產,但是經醫生檢查發現系前置胎盤,張某擔心人工流產會影響今後生育,因此最終未進行流產手術,並於2017年7月生下女兒。但是李某堅決不同意張某生下小孩,為此兩人分手。女兒出生後體弱多病,多次前往醫院進行治療。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承擔一半的醫療費用並支付撫養費至女兒成年。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向法院提出親子關係鑑定申請書,請求本院依法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小孩與李某之間的親子關係進行鑑定。後鑑定中心出具鑑定意見,依據DNA分析結果:支持李某為小孩的生物學父親。

本案經開庭審理後,法院認為,本案原告父母在未登記結婚的情形下生下原告,原告雖為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仍然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支付撫養費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有固定收入,每月實發工資為3560元/月。根據李某的收入情況與負擔情況,本院酌情認定李某應當支付的撫養費金額按其月總收入的20%給付,因此,被告每月向其女兒給付撫養費712元/月(3560元/月×20%),支付起算時間自原告起訴之日2018年1月開始計算。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43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李某自原告出生後,從未支付過撫養費,原告生病期間花費的醫療費,被告作為其生父,應當承擔該部分費用,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醫療費票據,原告共花費醫療費用31750.32元,被告應當承擔50%,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原告醫療費15875.16元(31750.32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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