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寶馬男追砍電動車男卻被反殺,防衛過當?

網上流傳一段視頻,視頻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從寶馬車上下來一男子對電動車男子推搡,這還不解恨,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說實話,這樣的新聞看了,有人會拍案叫好,有人會關心事實,還有人關心警方會怎麼處理此事。

寶馬男劉某先是佔用自行車道與正常行駛的電動車發生衝突,從車上下來的白衣男子對電動車男於某進行推搡,這還不夠,接著又從車上下來了劉某,開始對電動車男子於某拳打腳踢,繼而從車內拿出80釐米長的砍刀行兇,結果刀脫手而出被電動車男子於某奪刀反擊,最終導致劉某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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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件的細節不難看出,劉某平日裡定是橫行霸道慣了,佔用自行車道本來就是自己不對,反而想要恃強凌弱。事情是寶馬車上下來的白衣男子先挑起來的,經過車上女子的調停,本來事態已經平息。可是劉某竟然無理變有理,下車來對於某又打又罵繼而拿刀相向。

網上爭議巨大,是因為從客觀角度來看,很多人都不能判斷於某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亦或者是防衛過當,亦或者是更嚴重的故意傷害罪?在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時,最關鍵的問題時認定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行為是一個連續的過程,只要是在一個犯罪故意統轄下,開始實施的犯罪行為尚未停止,被侵害的法益始終處於受害狀態,就屬於正在進行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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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本案中,劉某在砍殺過程中,刀子掉在地上,有人問這個情況還算不算劉某的犯罪行為已經停止?刀子掉落並不是劉某主觀意志控制下自動將刀子扔掉停止實施砍殺行為,而是刀子在砍殺過程中無意掉落,劉某沒有主動停止犯罪行為。其次,刀子掉落之後,於某和劉某同時去地上搶刀子,只不過於某先拿到刀子。劉某的行為也充分表明,其並未放棄砍殺他人的犯罪行為,只要刀子拿到手裡,他還是會繼續實施犯罪。犯罪行為從未停止,白衣男的人身安全始終處於被危害的境況中。鑑於此之前的行為,於某都算作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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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中顯示於某拿到刀子砍了幾刀之後,劉某逃跑,於某還有追砍行為,這算不算是防衛過當亦或者是故意傷害呢?犯罪行為不能割裂來看,同樣,防衛行為也不能割裂。於某的行為從一開始完全屬於正當防衛的狀態,在他不能確定自己的人身安全不會繼續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誰也無權要求他停止防衛行為。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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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本案當事人於某來說,最不利的,就是這“正在”二字 -- 如果法院認為,當電動車男子於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時,“寶馬男”劉某對其侵害行為已經結束,那麼就不構成正當防衛,甚至連主張防衛過當的機會都沒有。

現實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個連續進行的過程,是一系列彼此聯繫的完整經歷。劉某奔逃時,是否已經不再構成安全威脅,沒有繼續侵害的能力?此時在對其進行攻擊已經超越了防衛的限度,可能涉及了故意傷害罪?而在大眾樸素的正義觀念中,結合了前因後果,更有可能認為先拔刀的一方“活該”,相信法院會給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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