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專刊第五期:欠債長期不還 依法司法拘留一「老賴」

01

發生資金返還糾紛

拒不履行生效判決

關於申請執行人陳某與被執行人杜某、汕頭市×××工業發展有限公司資金返還糾紛一案,本院(2016)粵0511民初229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上述判決,被執行人杜某、汕頭市×××工業發展有限公司應付還申請執行人資金50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8238元。但被執行人到期仍不履行上述判決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依法立案執行。

执行专刊第五期:欠债长期不还 依法司法拘留一“老赖”

02

被執行人拒絕還款

依法決定司法拘留

該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杜某名下車牌號粵D××奔馳汽車,爾後,本院多次責令被執行人杜某將被查封的粵D××奔馳小汽車交由本院處理,被執行人均以各種理由拒絕交出上述車輛,因被執行人杜某具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和《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杜某實施司法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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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法官警示

院黨組成員、執行局長曾欽文表示,今年是解決“執行難”攻堅之年,正告所有被執行人,要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面臨被處置財產,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拘留、罰款,拒執罪的法律追究!

文稿: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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