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聚「六力」 高效推進「殭屍企業」清理工作

“殭屍企業”出清難?債務處置和職工安置是關鍵。處置“殭屍企業”過程中,單靠法院一家力量無法完成,這是企業、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等利益相關者亟需一起面對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柳州中院凝聚“六力”,搭建起與市政府、國資委等多個職能部門良性溝通的“府院聯動”橋樑,在廣西率先設立破產審判專項資金,有效推行分類評估處置“殭屍企業”、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執轉破”工作、制定破產管理人管理監督機制等改革舉措,迎來了破產審判工作的新局面。

自柳州中院成立全區法院首個具有獨立編制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以來,共受理破產案件53件,處置不良資產約60億元,清理各類債權約100億元,清償職工債權人逾萬人。其中,先後依法審理了柳化股份、廣西睡寶床墊集團有限公司、柳州鹿寨金利水泥有限公司、柳州立宇集團等一批在全區乃至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破產案件。

夯實保障力:在全區首設破產審判專項資金

針對“無產可破”的“殭屍企業”,柳州中院積極向市政府提出設立破產審判專項資金的建議,專門用於墊付破產企業職工債權、社保費用等維穩所需費用,補償“無產可破”案件中相關審計、評估以及管理人合理報酬等費用。目前,柳州市政府已同意2018年先期撥付190萬元作為破產審判專項資金。柳州中院現已完成該專項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建設,以政府撥款作為啟動資金、由法院按比例從管理人所得報酬中提取部分資金作為補充的方式設立,並對資金使用做到單獨核算、專賬管理、紀檢監督。專項資金的設立,不僅提高了破產管理人履職積極性,加快推動“無產可破”的“殭屍企業”處置,亦有效盤活存量資產,化解“資金鍊、擔保鏈”金融風險,修復經濟發展動力。

打造聚合力:建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

柳州中院主動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立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的建議: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市政府秘書長和市中級法院院長分別擔任副組長,其他政府職能部門擔任成員的“殭屍企業”破產處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並設立工作聯繫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妥善解決破產審判中涉及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全、違章建築處置、破產企業稅費繳納、企業社保費用欠繳、重整企業信用修復、工商註銷、職工維穩安置、“無產可破”的“殭屍企業”退出市場等問題。目前,該建議已寫入《柳州市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意見》。在該機制的指引下,流轉中院現已與市國稅局等部門展開破產審判涉稅問題協調工作。

增強識別力:協助建立“殭屍企業”數據庫

柳州中院與工信、國資、稅務、統計、工商、銀監、人民銀行、供電等多部門相互協助、深入精準摸查企業情況,建立國有和非國有“殭屍企業”數據庫,全面掌握“殭屍企業”的數量和基本情況。同時,協助柳州市國資委、市工信委對“殭屍企業”逐個建立檔案,設立臺賬,存檔入庫,列明“殭屍企業”的資產負債、拖欠職工工資和集資款(含生活費)、欠繳社會保險和醫療費用、拖欠稅款、涉訴情況或其他風險點、需安置人員(包括在職和退休人員)及費用情況。在此基礎上,通過精準識別,市國資委向柳州中院提供了86家“殭屍企業”清單,已就其中30家企業向柳州中院申請強制清算。

優化處置力:適用不同的程序加快處置出清

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因企制宜,不搞“一刀切”,對企業分類評估、精準處置。對“殭屍企業”中的關停企業,即已完全處於關停狀態、職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員、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企業,以及“三無”(無人員、無資產、無場地)企業,由柳州市國資委統一清理後批量向柳州中院申請強制清算或破產清算,高效實現此類企業的市場退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仍有存續價值的“殭屍企業”,積極通過破產重整或和解程序加快重組,實現對此類企業的拯救與重生。此外,針對重整無望的破產案件,積極探索適用破產簡易程序,嘗試實行標準化作業、格式化處理,三個月內實現此類案件的快審、快結。簡化破產案件審理流程這一做法在全區法院得到推廣。

加大執行力:全區率先推進“執轉破”工作

2016年8月,柳州中院在全區法院率先開展“殭屍企業”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審判的試點工作。截至2018年5月,涉及柳州市普和金屬加工有限責任公司、柳州市菱寶汽車部件廠、廣西亞泰房地產開發公司等多家企業的1000餘件、涉及標的額近30億元的執行案件得到整體解決,不僅有效實現債權人公平受償,更有力化解了執行積案,解決“殭屍企業”執行難題。結合執行轉破產工作經驗,柳州中院制定了《關於執行不能案件移送破產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通過建章立制,界定部門職責、釐清轉化程序,逐步打破“執轉破”立案難、審查慢的壁壘,實現立案、執行、破產的無縫對接。柳州中院“執轉破”工作經驗,在全區執行工作會議上向全區各級法院推廣。

提升戰鬥力:完善破產管理人管理監督機制

針對“殭屍企業”出清重組工作時間緊、任務重、事務雜、利益相關者多等問題,柳州中院從實踐需要出發,不斷完善管理人隊伍建設與管理機制。通過健全管理人隊伍結構,探索管理人跨區域執業,並在個案中合理劃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職能,充分發揮管理人報酬的激勵和約束作用,進一步提升管理人執業能力。相繼出臺了《破產管理人履職行為管理辦法》、《破產管理人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了《破產管理人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破產管理人考核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實行管理人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專門報告制度、協調會制度,抓好對管理人的定期培訓、日常考核,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職責,以“制度管事,以考核管人”,不斷提高破產管理人履職水平。

(丁立波 韋飛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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