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切实增强老年人法治意识,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重阳节当日上午,大观派出所联合大观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大观司法所、辖区九个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点在篆塘法治廉政文化园开展了大型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活动现场设立法治宣讲台,民警及现场工作人员通过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和讲解老年人维权案例,就赡养、继承、防诈骗、防盗抢等涉老法律问题对老人的咨询进行解答。本次活动,共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1000余份,现场解答咨询200余人次,受到了辖区老年人的赞誉。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通过此次宣传活动,提高了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了解了法律援助的常识,在辖区营造了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大观所」爱相随 法相伴 法律援助宣传在行动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援助特征

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援助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申请条件

第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第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申请条件同上

温馨提示

如果在日常生活中

对五华警方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可以向派出所和纪委反映

五华分局纪检监察室监督电话:18987681360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