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案,法治面对双向审视

日前,发生在昆山市的一起持刀砍人反被砍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案的大致发生经过已因当时监控视频的广泛传播,被大众所了解。但引起争议的是,最初受到侵害的电动车司机于某某,捡起宝马司机刘某某脱手的长刀,对后者进行追砍,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笔者想说的是,在司法部门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做出权威定论之前,还有一些衍生出来的社会性效应需要考虑。

从目前当地公安机关的通报来看,宝马车司机刘某某因医治无效已经死亡,该案已被定性为一起刑事案件,嫌疑人于某某已被警方控制,相关案情还在进一步侦查中。网络上很多人对于某某抱有同情,这代表了一定的民意。刑事强制措施不代表最终定罪,相信随着公安司法机关的深入调查,在“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原则下,此案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

从法律的角度说,在审视相关的具体证据之前,笔者对该案的观点是谨慎而保守的。虽然,法学界已经有人言之凿凿说该案属于正当防卫,于某某无罪,这当然符合广大网民的心理,可刑事诉讼毕竟是冰冷和现实的,现实情况要复杂得多。毕竟,在司法实践中,无限防卫权的行使被限定在比较严格的条件下,绝大多数正当防卫的辩护也都未能被认定。就算舆论看起来一边倒,司法认定上却未必如此清晰而笃定。

而从社会效应来看,刚性的法律条文不能过于脱离民众朴素的是非善恶观念,与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很多人愿意同情电动车司机于某某,也是有代入式的自身安全考虑。一个守法公民,遭遇疑似黑社会性质的人围殴,还有人拿刀砍你,你不反击就有可能被砍死。反击的话,如何掌握力度?是否可以做到“精确”的正当防卫?当法条的苛刻跟现实条件下的无奈产生冲突,是应当反思立法,还是可以能动地司法?

司法除了要尊重法律,还要综合考虑道德、人情、社会价值观。例如,于欢案,虽然罪责难免,但考虑到死者的过错,以及当时的情形,二审从无期徒刑改成5年有期徒刑,社会评价就比原来的好。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还写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承认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比较保守,不敢或不善于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导致刑法中的有关条款处于“休眠”状态。他提出的“根据常情常理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是很有启发意义的。

在当下扫黑除恶的大环境下,亟待重塑一个邪不压正的社会氛围。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也是一种政治目标。当然,司法不应被舆论所影响,它可能是理性的,冷冰冰的,不近人情的,但它必须有起码的是非和对错,要符合这个社会对正义的追求。该案的审理,将考验办案人员智慧。

另一方面,这个案件已经成为社会瞩目的焦点,在司法机关全力调查清楚事实真相,并做出最终审判之后,反过来也考验我们这个社会对法治精神的坚守和支持。在走向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法治社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基础,每一个人从内心深处尊重法律,尊重司法机关做出的裁决,是维护社会良好秩序的重要一环。舆论对此案的关注,应以推动法治为动机,更应以尊重法治为归宿。我们期待此案最终的公正裁决。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载《环球时报》2018年8月31日评论版

“持刀伤人反被杀”事件骑车男子已出院,现被羁押!妻子受访叹息

昆山案,法治面对双向审视

南都即时

原创2018-08-30 12:29

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一起宝马司机持刀追砍自行车车主反被砍身亡的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宝马车内一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宝马男”最终死亡。

“持刀伤人反被杀”的刘海龙也被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至少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然而不到三年,有着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今年3月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电动车车主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他已经出院,正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昆山案,法治面对双向审视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

电动车主:已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

8月28日18时许,昆山市公安局发通报称,27日21时许,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120急救人员将两名伤者送医救治。

经初步调查,两名伤者分别是刘某某(男,36岁)和于某某(男,41岁)。当晚,双方在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因行车问题引发口角导致冲突。冲突中双方受伤,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某没有生命危险。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8月28日傍晚发布通报称,该院提前介入“8.27”街头砍人案。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电动车自行车车主于海明在事发地附近一家酒店就职,为分管电工工作的负责人。该酒店员工称,于海明为人和善、待人友好,并不像一个喜欢冲动的人。

8月30日上午,南都记者从于海明的同学处获悉,目前于海明已经出院,正在当地看守所,于海明的妻子、小孩、老人都安全。

南都记者致电于海明的妻子,对于丈夫的遭遇,她一直叹气不愿回应,“事情已经出了,最近联系的人也很多,让我考虑考虑。”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吴丹红告诉南都记者,于海明的家属8月29日曾通过中间人联系到他,他的团队愿意为于海明提供法律援助,目前还未签订最后的书面协议。

“宝马男”:13年间有多次案底

据媒体确认,自2001年至2014年,刘海龙有多次案底,刑期累计达9年半。

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显示,2001年7月,19岁时的刘海龙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满之后,刘海龙来到江苏昆山,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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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

不到半年,因犯敲诈勒索罪,刘海龙于2007年3月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出狱后一年半,2009年5月,他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

2014年5月13日,刘海龙因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后,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院起诉的这两项罪名分别关于2013年6月3日,其酒后与朋友到ktv闹事,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以及2013年1月25日凌晨,其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

刘海龙对被检察院指控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对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

2015年9月18日,刘海龙刑满释放。

不到三年,多次违法犯罪的刘海龙身份转变,被警方颁发了见义勇为证书。

8月29日上午,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表示,事故中死者刘海龙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情况说明称,刘海龙曾举报有人贩毒的线索,警方据此抓获毒贩,根据相关奖励程序给予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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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当地媒体8月29日走访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打听到,刘海龙在村里开了一家典当行,附近居民表示以前经常看到他在典当行出入,但是28日典当行关门歇业,至今仍未开门。

昆山市陆家镇合丰村综治办工作人员称,刘海龙是外来人口,平时和他们接触不多,但社区几次登门要求登记外来人员信息都被拒之门外。

8月30日,南都记者致电刘海龙的老家甘肃镇原县政府,宣传科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在网上知晓此事,具体情况尚待核实。

一位江苏当地的文身师吴勇(化名)告诉南都记者,他通过新闻看到刘海龙的文身,觉得风格跟他们并不一样,“他的文身看起来有明显的社会气息”。

采写:南都记者 张雅婷 苏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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