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公司财产与其股东财产发生混同,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公司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东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事实】

一、2014年4月25日,同偕公司成立,注册资本1098万元,李平持股80%、曾鸣持股20%。

二、2015年8月22日,同偕公司股东变更为李平、卢娟,分别持股98%和2%。2015年9月6日,同偕公司股东变更为李平、卢娟和田丰,分别持股20%、2%和78%。2016年12月30日,同偕公司股东变更为田丰一人,持股比例100%。

三、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9日,孙腾向同偕公司出借1217.2万元,该款项均汇入了同偕公司股东卢娟账户(其中大部分款项又汇入李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同偕公司账户),且同偕公司亦通过卢娟、李平等股东账户向孙腾偿还借款。同时,同偕公司的账户与其股东卢娟、李平、田丰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

四、2016年6月8日,田丰向孙腾出具了一份《欠条》,记载:截止2016年6月8日,本人田丰累计从孙腾处向孙腾借款合计人民币共计玖佰壹拾叁万元,月息三分计算。

2016年8月,孙腾起诉同偕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913万元及利息,并要求田丰、卢娟、李平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系田丰、卢娟、李平是否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同偕公司应返还的借款本金为913万元。

孙腾与同偕公司之间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期间,孙腾向同偕公司出借1217.2万元。2016年6月8日,田丰向孙腾出具了一份《欠条》,记载:“截止2016年6月8日,本人田丰累计从孙腾处向孙腾借款合计人民币共计玖佰壹拾叁万元,月息三分计算”。

欠条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因双方已经在欠条中注明913万元欠款系之前借贷之累计数额,结合双方之前存在大量、频繁的借贷关系的事实,该欠条确定的欠款数额具有高度的可信性。

二、田丰、卢娟、李平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本案中,孙腾出借的款项均汇入了同偕公司股东卢娟账户(其中大部分款项又汇入李平账户,小部分款项汇入同偕公司账户),同偕公司亦通过卢娟、李平等股东账户向孙腾偿还借款。同时,同偕公司的账户与卢娟、李平等股东的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同偕公司与股东之间构成财产混同,公司已经失去了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以上情形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田丰、卢娟、李平应当对涉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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