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光头强”滥伐林木触刑律 当庭获刑并处罚金还得现场补种苖木

现实版“光头强”滥伐林木触刑律 当庭获刑并处罚金还得现场补种苖木

无采伐许可证又未经审批,将公益林地的50棵成年树售于他人并砍伐,现实版“光头强”当庭领刑并处罚金,还得现场补种苖木!

10月26日上午,由新疆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在博乐市法院设在博乐市小营盘镇巴尔托哈村村委会的法庭,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

现实版“光头强”滥伐林木触刑律 当庭获刑并处罚金还得现场补种苖木

新疆博州中级人民法院、博州两级检察机关、森林公安局,博乐市人大、政协、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派出所等多家单位代表和小营盘镇负责人在旁听席就坐,百余名村民围观。

法槌落下,庭审正式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机关查明,米某某将国家级公益林——河谷林地50棵成年杨树,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以5000元转让给麦某,麦某又以6500元转售给阿某等三人后将其砍伐。米某某等人认为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并转让不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批准和许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米某某等人构成滥伐林木罪。

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其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自认为砍伐的是其所有的成材木,对砍伐需经审批程序不知情,又存在法律认知空白;被告人在今天的法庭上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愿意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补种树木,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庭审中,公诉人对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逐一出示,环环相扣,公诉意见书条分缕析,量刑意见法中融情。公诉机关认为,米某某等人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米某某等被告人最终低下了头,并表示认罪服法。

休庭期间,检察官们为旁听人员发放了《护卫公益 你我同行》公益诉讼宣传册,图文并茂介绍了人民检察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依据、管辖、范围、原则和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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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普法

随后,法庭依法宣判,被告人米某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23.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博乐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米某等5人于2018年10月26日到博乐市生态林恢复基地补种苗木250棵。

据介绍,米某某违法砍伐的林木位于河谷林地,无法在原地补种林木,为了有效维护生态环境,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市林业和畜牧兽医局、博州森林公安局率先在博州建立生态林恢复基地,让所有违法滥伐、盗伐林木的被告人承担生态恢复义务。

随后,在博乐市南城区的生态林恢复基地,被告人米某某等5人补种了250棵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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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种现场

博乐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被告人领刑并处了罚金,但对生态环境的恢复,博乐市检察院以零容忍的态度,恰逢植树良机,让米某某现场补种,亡羊补牢、为时未晚。此次罚补苗木,就是希望更多的人能加入到护卫绿水青山的公益活动中来。博乐市检察院将继续以保障人民舌尖上、家门口、车轮上三大安全专项活动为抓手,以开展河、湖治理及饮用水安全为常态,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继续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好公共利益的“看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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