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范围、完善准入条件。
全文如下↓↓↓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一、规范申请范围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年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28周岁。
2.年满18周岁,且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员。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市区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完善准入条件
(一)家庭成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
1.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
2.离异满5年且单身的。
三、完善配租制度
(一)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保留货币补贴资格:
1.放弃选房累计3次的;
2.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时办理租住、入住手续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2〕3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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