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店加盟总部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竟然拿它没办法?

小吃店加盟总部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竟然拿它没办法?

萧女士终于要开始创业了,她决定加盟一个小吃店。

2015年3月5日,萧女士与加盟总部江苏火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萧女士在火火公司培训基地学习“红红火火小吃店”的全套技术,接受火火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方式。火火公司向萧女士提供“红红火火小吃店”的全套技术服务和培训,使萧女士掌握全套生产工艺,在萧女士经营期间进行技术指导。萧女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火火公司同意萧女士加盟“红红火火小吃店”小吃并有偿使用该注册商标经营加盟连锁店,在河北省沧州市小吃一条街设立连锁店。在本协议订立前,萧女士须向火火公司一次性缴纳技术使用费用59800元,该费用缴纳后萧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款。在合同有效期内,萧女士向火火公司每年缴付管理费5000元整。萧女士加盟并使用该“红红火火小吃”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年,从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萧女士采用购秘制料包的加盟方式,必须无条件使用火火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相关配料,如果发现未按火火公司要求或未使用火火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配料,火火公司有权无条件随时收回“红红火火小吃”品牌使用权。

合同签订当日,萧女士向火火公司支付了加盟费64800元。合同签订后,萧女士于2016年4月25日向火火公司支付6000元材料费,用于购买烤箱、烤架、料包等。火火公司向萧女士配送了调料及烤箱、烤架,其中调料包括红油,酱料、虾酱、大料包、松蘑酱、烧烤料,包装上印有“红红火火小吃”标识和火火公司公司名称,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萧女士在小吃一条街选址后进行了装修,并于2016年5月初开业。小吃店开业没多久,萧女士就要求与火火公司解除合同。原因在于萧女士认为网络上对于“红红火火小吃”出现了大量的负面文章,有说江苏火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大骗子的,也有说吃了他们公司旗下的小吃拉肚子的,影响很不好,导致小吃店营业收入入不敷出。萧女士另外还发现火火公司授权使用的“红红火火小吃”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火火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想想自己第一次创业就如此狼狈,实在不甘心。在多次交涉无果后,萧女士

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加盟费、材料费。

法院判决:

1、解除《合作协议书》;

2、火火公司返还萧女士合同款项64800元;

3、火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萧女士材料费6000元;

4、萧女士返于收到材料费后五日内返还火火公司烤箱1个、烤架4个。

律师评析

一、加盟总部是否存在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是否应予解除?

本案中,创业者萧女士请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火火公司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虚假宣传,并隐瞒了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导致萧女士无法正常经营。火火公司认可双方签订协议时,其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据此,火火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隐瞒该事实开展餐饮项目加盟业务,并要求加盟方无条件使用火火公司提供的秘制料包和相关配料,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火火公司在加盟方签署加盟协议时隐瞒其不具食品经营资格的事实,影响加盟方的选择判断,具有过错,导致双方合同履行存在不安定因素。在此情形下,加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加盟总部是否应该退费?

火火公司对于涉案合同解除具有过错,同时涉案合同履行期间较短,不足两个月,合同解除后,火火公司应将合同款返还给萧女士。关于萧女士主张的材料费用,该费用属于萧女士为履行合同产生的损失,火火公司应返还给萧女士。同时,萧女士应将其中的烤箱、烤架设备归还火火公司。

连叔提示:

创业者在选择加盟品牌时,一定要充分调研了解清楚加盟总部的信息,并在签约过程中做好保存相关证据。如果加盟总部虚假宣传、隐瞒欺诈导致创业者利益受损发生诉讼时,之前保留的相关证据将大有用武之地。创业不易,处处皆须谨慎。


作者简介:连叔,律师一枚,多年来一直从事连锁加盟行业法律实务工作。如你遇到了连锁加盟相关法律问题,可关注本号,私信连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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