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同意我市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
“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調整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文件詳細內容如下
這是什麼意思呢?小編來給大家解讀一下,重點信息是:
以後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處罰權,由之前的城管部門調整至公安交管部門。
舉個例子:以前路邊路沿石以上、人行道、盲道停車由城管部門管理,以後只要侵佔人行道、盲道,路沿石以上亂停車將由交警部門貼條、扣分罰款甚至拖離。
那麼,路沿石以上哪些位置可以停?哪些位置不能停?
1、路邊有停車位劃線的可以停車、有停車場可以停車。
2、馬路兩側有人行道、含盲道、行人通行的地方、路沿石以上不可以停車(舉例:人民路中央公館附近,路沿石以上行人通行的地方不可以停車,綠化帶以內,商家門口停車位可以停車)
3、有禁停標誌的不可以停車。
路沿石以上違規停車將如何處罰?
1、根據道路交通法,如在以上區域違規停車,將進行貼條處理,罰款100不扣分。
2、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6條,機動車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交警部門有權拖移機動車。罰款100元不扣分。
3、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指示的,罰款200元扣3分。
擴散周知
菏澤的車主們
千萬不要任性停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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