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荷女生
事件始末
2018 年10 月 28 日 16 時 58 分許,在新餘市渝水區經開大道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駕駛員袁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經開大道由南向北(良山鎮往新餘市區)方向行駛時,乘車人鍾某 ( 13 歲)將身體伸出車頂天窗外,當車輛行駛至良山鎮八百橋村委裡元村路段,通過道路限高橫槓時,鍾某的身體與限高橫槓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鍾某當場死亡。
駕駛員責任
目前並不清楚駕駛員和死者之間的關係,但是如果駕駛員與死者之間存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係的情況下,那麼駕駛員本身也沒有盡到監護人看護的責任,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過程當中,駕駛員應當知曉身體探出天窗外的法律風險。其次駕駛員完全有能力在駕駛途中通過後視鏡發現死者身體探出的情形,本應當予以制止才是。
其次即使本案當中是好意施惠的搭乘行為,那麼駕駛員也應當有義務保證行車過程中的安全和提示義務,很顯然孩子將身體探出車外並未引起駕駛員的重視和阻止,所以即使從這一點出發,駕駛員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後方拍攝視頻的車輛有無責任?
網上出現部分聲音認為後車發現險情以後本應及時提醒,但是卻只顧拍攝視頻,對於本案慘劇也有責任。
但是客觀的說後車視頻拍攝者與前車自己既沒有合同義務也沒有其他法律關係的情況下,後車沒有提醒的義務。即使有,也僅僅是道德層面的義務而已,而且從拍攝時間來看,前車距離後車有段距離,即使想要提醒也不太可能來得及。
基於上述情況來看,本案當中後車對於本案當中的悲劇不需要承擔責任。
麋鹿說法
站著說話不腰疼,換做你是拍攝者該怎樣提醒,又能怎樣提醒呢?
奇怪了,怎麼一發生事情就會先想到找更多的“背鍋者”呢?
後車拍攝者在拍攝的過程中的確有說過類似下面的話。
“拍下來了沒有?在拍,在拍 。”
“前面是限高欄杆,必死無疑。”
然後眼看著慘劇發生了,可能因為這個原因,讓某些網友認為後面的拍攝者沒有盡到提醒的責任,反而只顧拍攝視頻。
要知道,這不是看電影,也不是動畫片,短短几秒鐘的時間,後車司機和拍攝者能做什麼?超車或者鳴笛不但不一定能起到作用,還有可能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況且,從法律上講,後車司機和拍攝視頻者沒有提醒前車司機的責任,而且也沒有做出刺激前車的舉動,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聯繫,所以不應該擔責。
如果苛責後車成員必須盡全力提醒前車人注意行車安全,那才是赤裸裸的“假道德真虛偽”。
要說責任最大的是男孩本人還有他的監護人,開車載男孩的司機也要擔責,後車司機和拍攝者無需擔責。
夜雨如書
再怎麼說怪也怪不到後車!說後車有責任應該提醒的就是耍流氓!當時車速不慢,後車超車過去別停前車,前車急剎車孩子也會飛出去,這時後車全責!後車按喇叭提醒,孩子轉頭看後車,啪撞上了,後車全責。試問誰敢提醒?還是怪前車自己!
從視頻裡的對話來看,後車對路況還是比較熟悉的,說前面有限高,還說前面這輛車,車速太快。網友評論,後車司機為什麼不摁喇叭提醒,怎麼在說風涼話?最後被撞,感覺自己是多英明似的。我也在想,為什麼孩子看到前面有限高的,不躲閃。難道車速有這麼快嗎?還是這個13歲的孩子,想要兜風似的找刺激。估計也是被寵壞了,叫司機開快點,像個首長一樣,來檢閱部隊似的。
這就是任性的後果,家長應當警醒,有句不文雅的一句話:裝逼,遭雷劈。沒事就不要得瑟了,這年頭低調做人,高調做事,安心學習,才是正道。
星沈楓
情況1,後車不鳴笛警示,導致前車死亡,後車全責。
情況2,後車鳴笛警示,導致小孩驚嚇回頭死亡,後車全責。
情況3。後車掉頭行駛,無作為導致小孩死亡,後車全責。
情況4,後車沒有及時超車別停前車,後車全責;情況5,後車想超車別停前車但是提速不夠,後車全責;情況6,後車沒能力讓時間停止,後車全責;情況7,後車沒有提前半年預見該情況,後車全責;情況8,後車出門不看黃曆,後車全責;情況9,後車不能替小孩去死,後車全責。情況10,後車遇到這樣的前車,後車全責。你們說還要不要提醒?
打我啊快打我啊
罕見聽聞這樣的交通意外!一個13歲的少年,居然被一根限高杆奪去了寶貴的生命,怎不讓人心痛?13歲了,無論如何他都懂得“繫好安全帶,不在車內跑跳打鬧,不把頭手伸出窗外等”乘車安全常識的,可為何這樣意外的慘案還是猝不及防地發生了?究其原因,不外乎其規則意識不強所致。
我們不難發現,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現有令不行,有規不守的現象。對規則漠視見怪不驚,我們經常看到父母送孩子上學為了趕時間闖紅燈;大爺大媽為了趕去超市搶便宜在路上隨意穿行;公共場所不追逐打鬧大聲喧譁,可我們很多家長以孩子還小,孩子的天性為由而放任不管……學校三令五申、反覆教育,結果一出校門就被這一群群無視規則之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帶走跑偏。這樣的社會環境,這樣的家庭教育,怎能讓規則意識滲透到孩子的內心?遵規守紀是人身安全的一道護身符。如果我們的社會、家庭時時率先垂範,營造一個人人都遵規守紀的氛圍,讓孩子平常把各種規則牢記於心,我想至少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意外慘案。
慘案的發生,固然令人心痛萬分,作為孩子的監護人我們要深挖內因,反思自己平常教育的點滴。我們絕不助長一出事就怪天怪地,杆子不該設了,車子不該開了,路不該走了,後車拍攝未提醒了,唯獨不談乘車安全規則是否遵守了。我們願意用一樁樁痛心疾首、鮮血淋漓的慘案來警醒國人“有令必行,有規必守”,強化國民規則意識,提高國民素質!
生活科創
千鈞一髮之際,假如後車司機反應神速,以風馳電掣的速度超過前車,別過去,後車一個急剎,孩子摔下來重傷或死亡,不用說,後車司機開礦了也賠不起。誰會做這腦子進水的事?後車怎麼提醒?拼命摁喇叭,孩子翻轉頭,還是一樣會撞上,這樣一來,性質變了,後車司機也攤上事了。那種突發狀況,換誰誰也難於挽救,唯一能做的,拍下視頻,還事故一個真相!
凡人de煩事
個人認為,事故屬於單方事故,受害人的死亡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事故車輛駕乘人員;作為拍攝者,法律上沒有義務需要提醒或者是否具備提醒的條件和能力,這應該不是一個法定的責任,但個人覺得拍攝者將其視頻上傳到網絡是否妥當值得商榷。在賠償方面,有可能路政管理部門是否設置性高杆的警示標誌也可能對事故的產生或者是受害人的死亡以及是否需要賠償產生影響;作為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機動車駕駛人員,行駛在快車道以及高速公路上,讓同乘人員將身體探出車外,是極其危險和不安全的,應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雲淡風清57899813
答主從刑事角度提供一些觀點吧:後車人員沒有刑事責任,前車駕駛員可能會有過失致人死亡的問題(只是可能,詳細案情通報還沒看到)。
答主看到有網友講,後車拍攝視頻人員應該提醒前車,不然可能屬於不作為的故意殺人,這個其實是不存在的。
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我們習慣將不作為犯罪的要素概括為:應為、能為、不為。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雖然明知前方有限高杆,也明知以如此高的車速,人只要撞擊限高杆肯定會發生嚴重的傷亡後果,但卻抱著一種看熱鬧的心態等待看結果是否發生。從主觀心態上,他們對結果的發生抱持著一種放任的心態。
但關鍵問題在於,他們對死者並沒有任何保障安全的義務。也就是不具有“應為”的要素。那麼怎麼樣才算是“有作為義務”呢? 刑法中的作為義務主要有四種來源(這裡只討論救助義務來源,不討論有無救助可能)。
第一種是法定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就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夫妻之間有扶養關係,一般也認為具有保障人身安全的內容。那麼具有這種特殊身份關係的話,看到對方身陷危機時,是具有救助義務的。
第二種是職業或身份原因帶來的義務。比如人民警察,在看到公民陷入危險時有救助的義務,消防員看到有人被困,具有救助義務。
第三種是法律行為帶來的義務。比如經營者作為合同相對方,對於消費者具有救助義務。
第四種是先行行為導致的義務,比如開車撞到人之後,就對受傷者有了救助義務。
本案中後車駕駛員不符合以上幾種情形,對死者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相對來說,前車駕駛員的行為則有可能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作為汽車駕駛員,他應當預料到小孩子半個身體探出車外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但他卻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在前方出現限高杆時沒能及時採取措施防止結果發生,最終導致一人死亡的損害後果。他是有可能構成犯罪的。
暫時先寫這麼多,真實很惋惜,一個十三歲的小孩子,一個剛要綻放的生命就這麼沒了。
開車一點都大意不得!
丁大龍律師
一個13歲的孩子,就因為限高杆而喪命,的確讓人唏噓不已,即惋惜又傷悲,但卻有好多人把罪過強加在後車之上,覺得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請問,如果後車不知道前方有限高,怎麼會提醒呢?就知道,可能一般的也想不到會發生這樣的事,即便提醒又如何提醒,摁喇叭,只定不行,誰知道你為什麼鳴笛,孩子在往後看更危險,超車,如果離限高杆遠還可以,但只有幾秒時間的事了,怎麼超,如超了再出事更說不清了,所以,不要事後諸葛亮,就是你在後面也不知如何呢?不要道德綁架,做人,無愧於心就行。
東方火炬1
如果後車鳴笛後,小男孩因為好奇心回頭,最終結果還是會被限高杆撞,那網友就會質問,你司機不鳴笛小男孩就不會回頭,不回頭就會看見限高杆。那麼問題來了,司機為什麼冒這麼大責任去鳴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