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協助查控拿下「老賴」車輛

本報訊(王軍忠 記者石朕)日前,普蘭店區法院執行局接到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交警大隊指揮中心電話,通知其委託查控的遼B某號牌的現代轎車已被控制,執行法官接到通知後立即趕赴查控現場,將該車輛扣押到法院。據悉,這是大連法院首例由法院查封、公安機關協助成功查控被執行人車輛的案例。

崔某與程某、廣州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普蘭店區法院於2017年10月23日作出判決後,程某未能履行。崔某於2017年12月19日申請執行,執行標的額44.7萬元。進入執行程序後,經查詢,程某名下除上述車輛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且程某及車輛下落不明。同年8月16日,普蘭店區法院對該車輛車籍進行了查封,同時於當日依據大連中院與市公安局《關於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試行)》,向大連市公安局發出《協助執行函》《執行裁定書》等相關材料,委託大連市公安局協助查控上述車輛。

日前,當自稱程某親屬的程某本人開車經過沙河口區某交叉路口時,被交警支隊相關係統發現,指揮中心立即指揮轄區交警對該車輛進行現場控制。

據悉,今年7月,市法院與市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執行聯動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規定,對需要公安機關協助查控的被執行人和車輛,執行法院均需填寫“申請協助查控審批表”,經執行法院領導審批和加蓋公章後發送至協助單位,由協助單位通過相關信息化手段對查控對象進行布控。公安機關相關部門和區市縣轄區公安分局(局)發現疑似需協助查控的對象後,迅速安排警力對其進一步核實,確定無誤後立即通知執行法院承辦法官或聯動機制責任人進行處置。情況緊急的,公安民警可以對被執行拘留人員進行協助控制,所屬法院應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辦理交接手續後將被執行人帶離。公安交管部門發現需協助查控的嫌疑車輛,應及時核實執行法院提供的車輛信息,確認無誤後立即進行查控,同時通知執行法院並交接車輛。執行法院2小時未到現場的,協助單位將放行查控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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