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二)

為了推進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向縱深發展,加強對各地整治工作的指導,全國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編寫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問答》,從基本常識、生產經營許可、標籤標識、特殊食品、進口食品、虛假宣傳、欺詐銷售及廣告審查與監管、非法添加及檢測等方面,對整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等進行了系統梳理,並採用問答的方式,便於各地監管部門在整治工作中參考。

一、基本常識(下)

8.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整治期間,如何抓好案件處理,有力震懾食品、保健食品違法生產經營者?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恪盡職守,狠抓落地辦案,震懾違法生產經營者。

一是從嚴查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違法案件處理工作。各地要通過摸底排查、抽檢監測、投訴舉報、媒體廣告等多種途徑,主動收集違法線索,深入開展調查取證,對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批准內容生產、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聲稱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標籤標識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一律從嚴處罰,嚴格依法處罰到人。同時,要追溯涉案食品生產源頭,查清銷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要及時通報,進行全鏈條打擊,徹底摧毀違法食品生產銷售網絡。

二是有效控制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對涉案食品要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監督企業召回涉案食品,暫停銷售,依法處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場。對通過互聯網銷售涉案食品的,要責成第三方平臺停止發佈涉案食品銷售信息,加強網絡巡查,發現涉案食品及時採取措施。

三是加強部門溝通。在案件查辦過程中,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地方食品藥品監管、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與工業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網信、海關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對違反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的違法行為,及時作出處罰,對涉及違法廣告及電視臺、報刊、互聯網交易平臺等第三方平臺運營商的,及時移送監管執法部門查處;對涉外網站,轉請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核實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9.《食品安全法》對預包裝食品(含保健食品)標籤標識禁止虛假宣傳,有哪些條款作出了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籤、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籤、說明書相一致。

10.保健食品廣告除符合《食品安全法》有關食品廣告的規定之外,還應當聲明什麼內容?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佈並及時更新已經批准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准的廣告內容。

11.《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廣告虛假宣傳,有哪些條款作出了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佈未取得批准文件、 廣告內容與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並向社會公佈;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2.對無證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行為,《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13.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食品(含保健食品)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明知從事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14.《食品安全法》對標籤標識虛假聲稱或者標籤標識不規範的行為,規定了哪些處罰措施?

(1)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2)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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