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江北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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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荊州市江北地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辦案組在辦理湖北省某監獄2018年2季度減刑監督案件進行提請中審查時,對1起超過減刑幅度標準提請減餘刑案件依法監督,得到監獄採納。
擬被監獄提請減餘刑的罪犯盧某某,分別於2015年3月、2016年12月兩次經法院裁定減刑1年6個月,減刑後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盧某某在本次減刑考核期內累計共獲得3個表揚,符合減刑基本條件。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6條、第7條和湖北省《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關於減刑幅度的規定,盧某某繫累犯,在獲得3個表揚可以減刑9個月的基礎上應當從嚴掌握減刑幅度,監獄可為其提請的最高減刑幅度為8個月。
盧某某所在監區於2018年7月30日向監獄呈報其減去餘刑,此時盧某某的剩餘刑期為10個月12天;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於2018年8月29日審議擬提請盧某某減去餘刑,盧某某此時剩餘刑期為9個月13天。監區和監獄評審委員會呈報盧某某減去餘刑,主要考慮到減刑案件從監區呈報到法院作出裁定一般需要3個月左右時間,而盧某某的刑期等到法院裁定時可能已不足8個月,不夠其應當減刑的時間,法院最終可能會作出減去餘刑的裁定。
江北院認為,執法、司法必須根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法律的框架內行使職權,不能在事實還未出現的情況下進行提前預設。本案中,如果各辦案部門工作順暢,辦案時間緊湊,法院根據其所獲行政獎勵的個數和從寬從嚴情節作出裁定時,很有可能會出現盧某某剩餘刑期大於其能夠減去刑期的情形,盧某某將不能被裁定減去餘刑。反之,如果各部門辦案時間長,盧某某剩餘刑期小於其能夠減去的刑期,盧某某將會被裁定減去餘刑。雖然盧某某減刑案件最終的裁定結果可能與監區、監獄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減去餘刑建議一致,但監區、監獄評審委員會提出的減刑建議在當時條件下突破了盧某某可能減去的最高幅度,違反了法律規定。
為此,江北院檢察官辦案組於9月4日向監獄提出對盧某某提請減刑8個月的檢察意見,得到監獄採納。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6條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二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7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湖北省省高法、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司法廳《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實施辦法(試行)》第14條
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再減刑時,應當獲得二個以上表揚;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再減刑時,應當獲得三個以上表揚。
編審:張 浪 校對:陳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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