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451)江北院:监督罪犯减余刑 严把法律适用关

荆州江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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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451)江北院:监督罪犯减余刑 严把法律适用关

近日,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湖北省某监狱2018年2季度减刑监督案件进行提请中审查时,对1起超过减刑幅度标准提请减余刑案件依法监督,得到监狱采纳。

拟被监狱提请减余刑的罪犯卢某某,分别于2015年3月、2016年12月两次经法院裁定减刑1年6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6月11日止,卢某某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累计共获得3个表扬,符合减刑基本条件。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6条、第7条和湖北省《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关于减刑幅度的规定,卢某某系累犯,在获得3个表扬可以减刑9个月的基础上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监狱可为其提请的最高减刑幅度为8个月。

卢某某所在监区于2018年7月30日向监狱呈报其减去余刑,此时卢某某的剩余刑期为10个月12天;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8月29日审议拟提请卢某某减去余刑,卢某某此时剩余刑期为9个月13天。监区和监狱评审委员会呈报卢某某减去余刑,主要考虑到减刑案件从监区呈报到法院作出裁定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而卢某某的刑期等到法院裁定时可能已不足8个月,不够其应当减刑的时间,法院最终可能会作出减去余刑的裁定。

江北院认为,执法、司法必须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职权,不能在事实还未出现的情况下进行提前预设。本案中,如果各办案部门工作顺畅,办案时间紧凑,法院根据其所获行政奖励的个数和从宽从严情节作出裁定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卢某某剩余刑期大于其能够减去刑期的情形,卢某某将不能被裁定减去余刑。反之,如果各部门办案时间长,卢某某剩余刑期小于其能够减去的刑期,卢某某将会被裁定减去余刑。虽然卢某某减刑案件最终的裁定结果可能与监区、监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减去余刑建议一致,但监区、监狱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减刑建议在当时条件下突破了卢某某可能减去的最高幅度,违反了法律规定。

为此,江北院检察官办案组于9月4日向监狱提出对卢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的检察意见,得到监狱采纳。

2018/10/29(451)江北院:监督罪犯减余刑 严把法律适用关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6条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7条

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湖北省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再减刑时,应当获得二个以上表扬;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再减刑时,应当获得三个以上表扬。

2018/10/29(451)江北院:监督罪犯减余刑 严把法律适用关

编审:张 浪 校对:陈小小

2018/10/29(451)江北院:监督罪犯减余刑 严把法律适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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