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鬥狠?這不是好招

近日,東寶區人民法院對3起尋釁滋事案件作出判決,5名被告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


衝動?鬥狠?這不是好招


 逼人就範:阻撓施工損毀財物

2017年8月20日凌晨2時許,城區象山大道一單位發生一起圍牆被人惡意推倒的事件。警方介入調查查明相關事實,3名涉案人歸案。

經查,2017年8月,凌某為了製造社會影響,逼迫象山大道一單位人員出面解決相關事宜,邀約指使他人拖磚倒至該單位大門口,在該單位施工工地旁砌圍牆,並與車某、楊某共同用裝載機推倒工地施工圍牆。經物價部門鑑定,被損壞的圍牆修復價格為6426元,圍牆上的噴繪布更換價格為1496元,總計價格為7922元。凌某於2017年9月15日被警方抓獲,車某於2017年8月24日被警方抓獲,楊某於2017年8月28日投案。2018年5月15日,凌某繳納了7922元的賠償款。

東寶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凌某邀約指使他人在公共場所阻撓施工,夥同被告人車某、楊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決凌某、車某、楊某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至1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

酒後失控:無故打人又砸車

2017年8月12日傍晚,東寶區牌樓鎮牌樓大市場內發生一起砸車傷人事件,一男子持撬棍無故砸壞4輛車,打傷3人。

事發後,當地群眾將肇事者制伏,並移交聞訊趕到的當地派出所民警。警方查明案情,原來劉某酒後失控砸車傷人。公訴機關以劉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訴訟。

東寶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8月12日傍晚6時許,被告人劉某在租住的東寶區牌樓鎮牌樓村一車庫裡喝酒後,手持撬棍到牌樓大市場內無故將3人打傷,隨後又用撬棍將停放在市場內的4輛轎車砸壞。經物價部門認定,4輛車的損壞價格合計4707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的第4款等規定,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分析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中的第4款內容為“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一旦達到此條規定,便會被認定為刑法第293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節惡劣”,這也就是劉某為何被公訴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訴訟的原因所在。

 受邀護店:持兇器傷人

2017年10月26日晚8時許,城區建設街發生一起持刀傷人案件。警方介入後查清相關事實,持刀傷人者歸案。

根據警方調查,楊某當晚在建設街一遊戲機室賭博輸了錢,遂邀約付某、王某等3人找遊戲機室老闆退錢,但遭拒絕,楊某、王某、付某等人於是砸壞該遊戲機室內的凳子。隨後,遊戲機室老闆汪某電話邀約唐某幫忙護店。唐某到達遊戲機室後,與楊某、付某、王某等人發生衝突,唐某用隨身攜帶的跳刀將付某的後背捅傷,將王某的右手劃傷。後經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付某傷情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93條第1款之規定,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東寶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微傷,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判決被告人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此案或許有人會問,為何公安、檢察院、法院不以唐某涉嫌故意傷害進行查辦?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軍分析認為,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有兩大區別:動機不同,尋釁滋事基於打人取樂發洩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生於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行為對象不同,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係人。因此,公訴機關以尋釁滋事罪起訴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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