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哈阿政规〔2018〕26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我区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主城区内集中禁燃区域:

北起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向西至哈吉大街与平岭路交汇处,沿平岭路向南至民合大街,沿民合大街向西至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中都大街此路段两侧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中都大街舍利小学外围向东南至青啤大街青岛啤酒哈尔滨有限公司外围,向南至龙涤小区,沿龙涤小区外围至金龙路(金龙路以西的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金龙路向南至金都大街交汇处,沿金都大街向东至红创广场、红星美凯龙商贸城,沿红创广场外围向南至建材市场外围、农业部种植机械检测中心外围、英联燃气公司外围、七〇三地质队家属区外围、满族风情园小区外围至阿城一中外围,沿阿城一中外围向东至剑桥郡小区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区第二幼儿园外围向东至新体育文化中心区域,沿新体育文化中心北侧的东环大街向东至阿勒楚喀路,沿阿勒楚喀路向北至金都大桥,沿金都大桥向东至哈绥公路与中都大街交汇处,沿中都大街向西北至阿什河交汇处(中都大街此路段北侧企事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范围)。沿阿什河内侧边缘向北至继电器大桥北桥头,沿继电器大桥北桥头以东继电器家属区外围向东至原阿继集团、省水利二处外围,沿省水利二处外围向北至哈红公路,沿哈红公路向西至蜚拉公路交汇处(哈红公路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蜚拉公路向南过继电器大桥至龙丹路(此路段以西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沿龙丹路、东方路、龙马路至污水处理厂外围,沿污水处理厂外围至民合村村部外围(此路段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小区均为禁燃区域)。民合村外围至延川大街与哈吉大街交汇处的合围区域。

(二)除上述主城区内集中禁燃区域外,所有镇、街道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地;

2.文物保护单位;

3.客(货)运站、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消防重点单位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公共文化场所;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我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核发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五、区公安局、区安监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区环保局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宣传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工作。

七、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执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八、本通告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