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抓野兔被刑拘和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對比兩件事,你怎麼看?

寒風


很多事情不能細想,不能對比,不能喊冤,這是現實的社會。

28日,南京江寧警方根據相關情況回應此事件:經有關單位鑑定劉某狩獵"野兔"屬於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三有”保護動物,涉嫌非法狩獵罪,架設點擊工具對群眾安全造成隱患,目前有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有理有據,如何反駁?

此人抓野兔,大學生掏鳥蛋,記得還有一個河南人扯蘭草等等都觸犯了刑律。而這些人我也可以大膽推測一下,這些人絕對不會在受處罰之前懂的野兔、鳥蛋、蘭草竟然觸犯了刑罰。如果他們知道的話,那就是一個有產業鏈的捕殺野生動物的犯罪團伙所為,個人的臨時做法,頂多是一時興起。


對於他們的一時興起的犯罪行為來說,我個人建議要加大宣傳力度:

比方現在我國的八項規定、反腐除貪、掃黑除惡,這些工作都做了大力宣傳,層層傳達學習,給足戴罪立功的機會,有的失足者通過教育,還有重新啟用的機會。

所以,如果讓所有的人知道哪些東西不能碰,或許這些行為就會少很多很多。而且,一隻野兔、一顆鳥蛋、一株蘭草雖然彌足珍貴,但是這些都是活物,既然是活物就有繁衍生息的機會。假如咱們不通過刑法去處分那些不懂的人,而是限定他們採取補救措施,是不是更有人情味一點?是不是更加能夠讓人擁護?



老龔說勢,不違心說假話:

個人覺得這事可大可小,如果該兔子品種還有相當數量,如果該鳥類還在繁衍,如果蘭草還可以栽種,只要態度好,願意補救,也可以讓他們在以後的行動中成為愛護野生動植物的志願者,這樣使得又增加了保護大自然的力量了。


就跟那些失足貪官一樣,只要通過教育願意改邪歸正,還是有人被重新啟用了。

治病的目的是為了救人,愛護大自然是為了保護人類生存環境,反腐是為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殊途同歸,我想應該重在治,而不是重在罰。


老龔說勢


男子抓野兔這件事,南京江寧警方的公告講的非常清楚了,從法律角度講,不存在疑問。

非法狩獵罪,主要懲罰的是採取非法手段進行捕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側重點在手段上,而2015年的河南輝縣的大學生掏鳥案,涉嫌的具體罪名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側重點在保護的目標上,也就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兩個罪名在《刑法》中雖然都在第二百四十一條,但是條款不同,內容也是不同的。

我個人當了警察之後,對這句話深有體會——做正確的事,把事做正確——也正是為了保障這一點需要法律懲罰那些做錯的事和錯誤的做事方法這二者是目的和手段的有機統一,不可分裂,輿論上很多人同情河南的大學生和南京的農民,根源都在於他們對於要麼對錯誤的事缺乏認識,要麼對錯誤的手段缺乏認識,在南京案中我們看到的觀點就是,打幾隻野兔而已,卻忽視了使用電網這個行為才是被懲罰的重點,而在河南案中我們看到,觀點傾向於側重於掏鳥窩這種和兒童嬉戲相仿的行為,卻忽視其捕捉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認識上的誤差不可避免帶來觀念上的錯誤,也正是錯誤的觀念,導致了各種猜疑。

我們看到在輿論上為掏鳥大學生和打野兔農民叫屈者,都是從情感角度出發,而非從法律和證據出發,比如說掏鳥大學生案中,其掏鳥窩的目的是為了販賣,可見其明知所捕鳥類的價值,故其販賣牟利的企圖的明確的,而在打野兔案中,野兔本身確實算不上有多值錢,要不是使用危險性巨大的電網,也確實上升不到刑罰層面,但是使用電網的危害性本身就已經非常嚴重了,喊冤者卻避而不談。

我個人是非常贊成對於法律問題多提意見的,但是提意見也有門檻,要建立在理解立法意義,瞭解案情,理解證據的情況下,而不是一廂情願的自說自話,法律是現代社會的公認規則,每個人都必須加深對法律的認識,否則就容易走上偏激極端的道路,最後害人害己,終無所獲。


一笑風雲過


這個社會就是這樣,有什麼辦法,有時候真的看不懂,可又能看出一些東西,

就拿范冰冰事來說,偷稅漏稅是多嚴重的犯罪,可是交錢了,一天不用坐,

假如說掏鳥窩的大學生也給交個幾百千萬的,估計也不會判十年,

給人的感覺現在人的身價,地位,還有輿論都可以影響法律的走向。


MK0477


這個問題,我站法律。

第一個,中國的法律其實是已經比較健全的了。只是在執行力度上都講究“法律不外呼人情”。再加上“調解”這個同樣具有“終審”效果的模式存在。儘管這樣體現了中國法律“溫情”的一面,但也容易讓人感覺中國法律“不夠嚴格”。而一旦法律認真起來,有些人就覺得難以接受了。其實,這才是法律的真實面目。

第二個,關於捕鳥的那兩位同學,資料網上有的是,案件的來龍去脈都交代的很清楚了。“公開售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的罪名,讓很多人覺得莫名其妙。不就是掏倆鳥窩,賣了幾隻鳥嗎,至於判那麼重嗎?首先,他們掏的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國家都立法保護了,你還敢掏?其次,他們知道自己掏的是燕隼的窩,也知道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仍然選擇去掏鳥窩,抓燕隼。這是主觀上就有的犯罪意識。第三,他們本身是QQ群“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中的一員,算是個“捕鳥人”。他們掏鳥窩抓燕隼的目的,就是為了拿去賣。據警方提供證據,大學生閆某曾非法收購一隻鳳頭鷹(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外動物名錄裡的鳥類),並轉手出售。因此,判了他十年,即不冤枉他,也沒有量刑過重。

第三個,電兔子的那哥們。我們不管他電死的是不是“三有”之一的草兔,關鍵是手法太惡劣了。通過增壓器,其鋪設的電網釋放出來的瞬時電壓高達1.5萬伏。更高的能達到9萬伏。不要說兔子,就是人,甚至野豬都能瞬間被撂倒。因為私設電網導致人畜意外死亡的情況也時常見諸於報道。試想一下,一個人被撂倒在荒郊野外,自己死的不明不白不說,私設電網的人會如何處理這具屍體?他會報警嗎?很難說。弄不好家裡人連屍體都找不到。

最後,相關法律是有的,只是執行的力度有問題,再加上“人情面子”這種東西的存在。很容易給人一種“他可以,我為什麼不可以!”的感覺。但是,“他可以”就是“我也可以”的理由麼?


陌上雲白


現今社會所判罰就是個笑話!一隻兔子🐰十年,一條人命幾年或者賠錢屁事都沒!所謂的法律依據是那個腦進水的專家訂的!法律的健全說了多少年依舊沒有改變。這個社會怎麼了,金錢權利主宰著一切。所謂的公正所謂的人民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都是白紙一張,海市蜃樓啊!這幾年的荒唐的判罰還不夠嗎?唉……


談何容易007007


我們面對這樣問題,要做到兩點,才能明白這類案件的真相,我們現在接觸的信息,大多是被不良媒體和有些輿論誤導的,遇到問題,我們要學會辨析事實和真相,然後再依法分析判斷,這兩點會讓我們的輿論更加健康。

第一點,辨析事實,我們從媒體上獲得的信息是野兔,小鳥,蘭花,如果真是這樣的事實,那是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我們知道的是這三樣輕描淡寫的東西,但是如果換幾樣東西,大家會怎麼理解?

我們就拿野兔說事,如果不是野兔,而是熊貓,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這是國家珍稀動物,如果打獵會被判刑,這個思維就很好。

其實,我們看一個人是否違法犯罪,就看他打的東西到底是什麼玩意兒,警方通報,此人打的三隻兔子,是國家的保護動物,那就沒辦法了,只能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點,看看當事人的行為與罪名是否一致,這個案子罪名是非法狩獵罪,這是法律規定,主要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刑法。

非法狩獵罪,是指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珍禽珍獸或者其他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行為。


韓東言


爛社會,爛法律,一切爛的沒了樣


飄遊人257


還能怎麼看國家越來越倒退了,各個專家保護這保護那的,你們也不想想為什麼要保護了?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呢?還特麼不是環境破壞啊!是什麼造成的呢?唉!國家啊國家啊!自己不反醒就是逼老百姓,所有問題都是老百姓承擔 出了事都是老百姓承擔,呵呵!


似曾相識153118872


越來越看不懂,某些事、某些人、某些道貌岸然,泱泱大國竟現如此人、事,貪汙腐敗你不管、禍國殃民你不做、倫理道德你不勘,唯獨嗜好於小題大作、無事生非、勘亂法律、綁架道德,不得不值得深思。不難想想國之法器淪落為個別人之利之兇心~~此等之人堪比居心叵測,試圖挑戰我中華之法器、道德之紅線。至於我泱泱大國官民何地?……


浩欗


辦掏鳥窩學生十年刑的法官不知還在不在,這個法官可是做了傷天害理的壞法官啊!把一個還在學校讀書的少年辦了十年刑,給這個學生及家庭造成的傷害是無法估量的,這個法官也是世界上絕無謹有的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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