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傷超過48小時後死亡,社保該怎麼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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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所以,有些人就感覺有明明是工傷,48小時死了就沒有任何賠付了嗎?

大家千萬不要誤解。這是屬於工傷認定的條款之一,而不是工傷賠償的條款。

工傷死亡的,享受三種待遇。第一,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的六個月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第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生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第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7年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是39396元,20倍是787920元。

如果是工傷的話:

首先,不管48小時以外死亡還是什麼時候死亡,只要是因工傷死亡,那麼必須要按照工亡標準進行賠付。

大家想想,假設在工作時間被掉落物砸中腦袋,搶救72小時死亡,這明顯是工亡。

視同工傷,其實主要指的是突發疾病,原因不明的疾病。不是因工作導致的傷害,但是因為你是來工作了,僅憑你這種敬業精神、法律也應該褒獎,所以視同工傷。

第二,鑑定工傷也是需要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且工傷發生之後,一般用人單位會提前組織救治,不會顧得上申請工傷認定。

而且工傷認定結論,一般會在15個日內作出,時間長的需要60日。

所以,48小時跟工傷認定沒有關係。


第三,工傷賠償標準要看結果。

一般需要治療結束之後進行勞動能力鑑定,根據鑑定傷殘的等級來予以賠償。比如一級傷殘可以賠27個月的繳費工資,而且以後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待遇,包括護理補貼。

死亡肯定是比一級傷殘要重了,如果僅僅因為在治療48小時後就沒有賠償了,多麼不公平?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有兩條規定。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死亡享受,享受喪葬補助金待遇;工傷1到4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死亡,享受工傷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待遇。但是,這兩條都是隻有確切的傷殘等級了,而直接死亡的,肯定無法確定傷殘等級了。

因此,工傷事件發生後,只要一直在搶救,最終搶救無效去世了,應當享受工亡職工的待遇。


暖心人社


1.超過48小時死亡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就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即便用人單位沒有為此人繳納工傷保險,此人也不能要求按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2.假如用人單位沒有為此人繳納社保,此人家屬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報銷相應的醫藥費。3.此案的關鍵是工傷認定,但基本《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若在48小時之內雖經搶救但仍然死亡,視作工傷。也就是說,家屬或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工傷經辦機構會認定此人屬於工傷。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就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進行工傷賠償。


菅峰律師


因工傷超過48小時以後死亡的,實際上這種情況是很難認定為工傷,所以說不能通過工傷保險來進行理賠了。

那一般情況下除了工傷保險,都是由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各項保險的,那麼這種情況是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醫療保險來進行,一定程度上的陪付!

還有就是,如果是確實是因為自己工作上的一些失誤或者是工作崗位上出現的意外,那麼這種情況完全可以要求自己工作所在單位來進行一定的賠償,這是合情合理的,因為畢竟是在工作當中出現了意外傷亡事件,這種情況所在的工作單位,沒有理由拒絕來賠付傷者的一個經濟費用。

當然作為社保的話,如果去申請工傷的話,是肯定是不符合規範的,但是可以申請醫療保險的相關報銷,比如說你在工傷治療期間產生了多少的醫藥費用,這些都是沒有問題的,可以進行報銷的,而且作為這個工傷人員,那麼他肯定是交的養老保險,那麼所在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也是可以繼承給順位繼承人的。


社保小達人


根據工傷條例規定,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內搶救無效的都叫工傷,但是超出48小時的不被認定為工傷,這是突發疾病,但是如果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意外導致的工傷搶救死亡,是可以賠付的,也就是不受時間限制。

第二:很多人認為工傷企業應該負責人,那麼不是工傷的企業是否應該賠償呢?只要和企業未接觸勞動合同,哪怕是放假期間非因公死亡,也是有賠償的,一些撫卹金 大約10萬,得根據工資和家屬情況。詳細的情況太多,不同情況賠償金額不一樣,有問題可以私聊


巨恩人力資源


一是認定工傷,以事發現場過程為準。

二是工傷後,有的傷輕,治療後傷情好轉。有的傷重,進重症室急救無效死亡;有的暗傷內出血等,事故現場認為傷情不重並無大礙;48小時後,沒有及時診治內出血致人死亡。

三、對發生工傷後過了48小時死亡問題;存在有其他死亡原因可能。單純從勞動安全監察論證:一般不作工傷處理。

但死者親屬有醫療檢驗鑑定,確認死因與工傷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情形者。

還是能按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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