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後徵收」是原則 違背可拒絕

“先补偿,后征收”是原则 违背可拒绝

【案情概覽】

山西省某村村民張先生在十幾年前,通過合法手段先後辦理了當地某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相繼辦理了《房屋產權證》。2016年,張先生從縣政府的文件中得知因實施“A”路改造道路建設,對張先生房屋所在地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徵收。

2017年張先生收到了《■■市人民政府為實施A路改造道路建設涉及收回B大街以南,中心街以北部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該份文件公示於當地報紙、市國土資源局網站收地專欄,張先生對此做了證據記錄。

該《通告》告知各有關單位和住戶,市政府決定收回張先生所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的單位和住戶自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帶有關土地手續到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逾期不交回的,將予以註銷。

面對行政機關如此強橫的態度,張先生知道,消極拒絕徵收不可能產生絲毫效果。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先生決定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起糾紛。遂聘請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專業拆遷維權團隊為其維權。

律師對案件溝通後發現,這份《通告》違背“先補償,後搬遷”原則,存在嚴重違法情況。於是協助張先生對《通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市政府收回其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訴訟過程並沒有預期順利,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地市政府在此次徵地過程中發佈的《通告》合理合法,未能實際開展補償工作的原因在於該項目現在處於中止狀態。律師認為當地市政府在作出通告前必須落實補償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隨後,張先生提起上訴,不料,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後在律師的協助下,張先生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請求撤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實施道路建設改造工程的需要,市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並應依法及時解決補償問題。且市人民政府至今未聽取張先生的陳述申辯,不符合正當程序要求。故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和一審法院的判決;並確認市人民政府發佈的《通告》中有關收回張先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點評】

一、先補償後搬遷,無補償可拒絕徵收

本案的焦點主之一是被告是否遵循了“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針對國有土地徵收,國務院專門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原國土資源部出臺《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規定,嚴格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為什麼“先補後拆”?這是給對拆遷後補償款落實狀態存有疑慮的被拆遷人吃了顆定心丸,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本案當中,市政府在補償事宜均未落實的情況下,直接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決定,違背了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今後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張先生相應土地,張先生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張先生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後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張先生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二、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根據正當程序原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相對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行政決定後,應當將該決定書面送達行政相對人。

正當程序原則的要義在於,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響的行使權力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正當程序原則保障的是相對人的程序參與權,通過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防止偏聽偏信,確保程序與結果的公正。

而相對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法律規定以及可能面臨的不利後果之情形下,才能夠有針對性地進行陳述與申辯,發表有價值的意見,從而保證其真正地參與執法程序,而不是流於形式。本案中,市政府自始至終沒有向張先生送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書面決定,也沒有告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的任何事實、理由和依據,更沒有聽取張先生的陳述和申辯,取而代之的是僅僅在市國土資源局網站收地專欄以通告的形式公示了收回張先生土地。

【典型意義】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過程中,履行程序是對行政行為的一項重要要求,但是,在一些地方的房屋拆遷中,違背國家徵收原則,損害被徵收人利益的現象並不鮮見。

律師提示廣大被拆遷人,補償問題未依法定程序解決前,被徵收人有權拒絕交出房屋和土地。在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徵收方即行政機關,應當遵守正當程序原則,充分保障被徵收人享有的參與權,只有這樣,才能減少因徵收導致的種種矛盾,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律師團隊

“先补偿,后征收”是原则 违背可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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