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又一例:男子因扬言自杀被判刑!(附自杀行为法律简评)

今年2月的一天,男子姚某因欠下数万外债,翻到武汉地铁1号线轨道区间内露台上扬言要跳轨自杀,后经工作人员劝阻并报警得救。该事故造成1号线上下行双向断电停运长达40多分钟,沿线各占30多万乘客滞留。据报道,近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国内又一例:男子因扬言自杀被判刑!(附自杀行为法律简评)

经笔者检索,因自杀或扬言自杀的行为而被判刑的,这不是首例。早在2014年就有人同样因自杀造成严重后果而被判刑!

国内又一例:男子因扬言自杀被判刑!(附自杀行为法律简评)

早前案例

判例案号:(2014)沪铁刑初字第102号

审理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判决书显示,2014年2月21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唐乙在上海市轨道交通3号线淞滨路站从站台跳入轨道道床,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威胁地铁工作人员并要他们不要追来。尔后,唐乙爬上轨道防护墙,拿出一把菜刀抵在自己的脖子上,扬言要自杀,导致三号线列车双向停运,大量乘客滞留在淞滨路站站台。后唐乙在民警的劝说下,情绪逐渐稳定并放下手中菜刀,民警立即上前将唐乙制伏并抓获归案。

被告人唐乙的行为造成当日轨道交通三、四号线的运营秩序严重混乱,导致三号线停运近66分钟,并对多个轨交站点和列车车次的正常运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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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法律简评

首先,自杀是个人对自己生命权的处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自己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但是,法律排除了因自杀而获得某些救济赔偿的权利,如工伤保险条例中自杀行为排除了认定工伤的可能,同样普通的人身保险也会约定排除自杀构成保险事故的情况,因此不能获得保险理赔。

其次,自杀不能造成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否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如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自杀行为已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已经超越了自己处分自己生命权的范围,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外,特殊自杀行为。以相约自杀等为名,诱骗或逼迫他人自杀的,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一方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自杀的,均可能构成犯罪,要负刑事责任。

国内又一例:男子因扬言自杀被判刑!(附自杀行为法律简评)

结语

从法律上将,自杀可以,但不要影响到其他人。最后,借用百度图片一句话:这个世界虽然不完美,但我们仍然可以疗愈自己,坚强地好好地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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