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公務員考生於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

2019年上海公務員考生於考前還須周知的相關內容

上海華圖為您解答:(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考試機構和考點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根據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2、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3、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4、暫扣考生違反規定攜帶的用於或者可能用於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試場所內設置、使用視頻監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範圍內,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6、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參加考試。

7、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1、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4)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或者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5)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定以外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標記的;

(6)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的,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7)其他應給予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行為。

2、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應給予取消本次考試資格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3、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並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1)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4、報考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違紀情節嚴重的,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向報考人員所在的單位(學校)通報,追究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經鑑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並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作弊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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