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種情形下的「淨身出戶協議」無效!

5種情形下的“淨身出戶協議”無效!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淨身出戶協議是否都有效?我們看以下案例。

請看案情

劉某與王某登記婚後,劉某發現王某一直沉溺於賭博中不能自拔,夫妻雙方經常因此發生口角。2016年,王某因賭博欠下不少債務,劉某欲與其離婚。為挽救婚姻,王某與劉某簽訂協議書:如因賭博再欠債,則“淨身出戶”。2017年4月,王某因賭博又欠下1萬餘元,劉某遂訴至法院,要求與王某離婚,且主張婚後所有財產歸自己所有。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淨身出戶”協議書在財產分割問題上的效力問題,主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淨身出戶”協議書乃被告王某為挽救婚姻而不得已所為,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且婚姻訴訟中多以出軌、家暴、吸毒等較大過錯為懲罰理由,本案被告陳某僅僅是賭博,“淨身出戶”對其處罰力度較大,顯失公平,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淨身出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財產分割為協議對象,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為有效。

▌評析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夫妻雙方在離婚訴訟中分割財產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可見,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本案中,劉某與王某系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屬於平等主體,並不存在權利與義務的不平等,且陳某簽下“淨身出戶”協議書是出於挽救婚姻的目的,並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故本案中“淨身出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財產分割為對象,不涉及人身等其他問題,既不違反法律法規,又不違背公序良俗,也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財產分割的依據。

▌律師說法:

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為,在中國的《婚姻法》裡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為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同時《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以下5種情況,簽了協議也沒用!

1、協議中涉及財產分割內容的生效以協議離婚為條件,當事人選擇訴訟離婚使得忠誠協議無效

這也就是說,只有在協議離婚時“忠誠協議”中關於財產的分割方案才是有效的,如果協議離婚無法達成一致,必須要採取訴訟的手段來離婚時,忠誠協議就是無效的,雙方需要做的就是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而一切判決將交由法院宣判。

2、“忠誠協議”內容本身就不合法或違背道德

協議內容應該是合理合法的,關於財產的分配也應該是在合理的範圍裡。比如說,協議約定男方保證不與前女友有任何聯繫,否則就給女方簽訂一張10萬元的借條。這樣的協議內容就是不合理合法的,首先,“任何聯繫”就不合理,有強烈的主觀性,其次,簽訂借條的財產分割方式是不合法的,此借條(借貸關係並不真實存在)不是在真實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

3、“忠誠協議”本身並不平等公正

若協議本身只是對夫妻雙方其中一人的約束,另一人則不在此協議的約束範圍內。比如,夫妻雙方中其中一人不能晚歸不能私自外出遊玩不能私下和朋友約會,違反就要交“罰金”;而另一人則完全隨心所欲。這樣的協議內容太過於嚴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活,財產分割方式已經嚴重導致受約束方生活困難。那麼這樣的協議執行無效,存在一種欺壓的狀態。

4、協議中有關財產部分的承諾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協議無效

即財產分割並非協議簽訂的本意。比如,在一次爭吵過後,為維護和睦,李某向王小姐簽下一份協議,稱婚後一切財產都無條件給予我的妻子王某,不管以後為什麼事情離婚,趙某都淨身出戶,財產自動轉為妻子王某名下,以此協議證明。這樣的忠誠協議在後來就沒有被支持,因為出具承諾書的真實目的是為了維護家庭和睦,為了穩定關係,而不是為了對婚後的財產進行約定,其有關財產的承諾都不是真實意思表示,故此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5、協議並非自願簽訂

忠誠協議一般是在婚前簽訂,用於約定婚後兩者的義務,合理約束雙方的行為。如果其中一方以不籤就不結婚或者其他理由,以威脅等不正當手段來達到簽訂協議的目的,那麼此協議本身就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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