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烏拉特前旗紀委監委通報7起發生在羣衆身邊腐敗問題典型案例

  1. 烏拉特前旗明安鎮民政助理菅會議

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

經查,2016年3月7日,明安鎮沙壕小組重新評議低保,由於鄔某某不符合新的低保待遇政策,沒有評為低保戶。時任明安鎮政府民政助理菅會議因電腦操作失誤,未將取消低保待遇的鄔某某信息上報旗民政局,導致鄔某某在2018年1月前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共計3981元。菅會議作為民政助理,在重新認定低保及年審工作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對違規發放低保金負有直接責任,經2018年8月16日旗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菅會議黨內警告處分,收繳涉案違紀款。

2.烏拉特前旗先鋒鎮油房村劉五兒

未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

經查,2018年7月1日,巴彥淖爾市扶貧辦會同市紀委組成脫貧攻堅督查組,通過談話、走訪貧困戶、查閱資料等方式對烏拉特前旗先鋒鎮脫貧攻堅工作進行督查,督查中發現該鎮油房村精準扶貧戶張某某將產業扶貧資金用於醫療支出,該村黨支部書記、精準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劉五兒存在資金項目監管不到位的問題;同時劉五兒未按2018年4月28日烏前旗扶貧領導小組印發的《烏前旗脫貧攻堅工作集中整治專項行動方案》進行大排查、大整改,導致問題排查整改工作不全面、不徹底、不紮實。劉五兒作為黨支部書記,在該村扶貧工作中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經2018年8月30日旗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劉五兒黨內警告處分。

3.烏拉特前旗先鋒鎮蘇木圖村

原黨支部副書記張振興

套取糧食補貼款的問題。

經查,2007年,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徵用先鋒鎮白彥花村白彥花社村民土地,時任先鋒鎮蘇木圖村黨支部副書記、委員,並負責白彥花社村民小組工作的張振興,將應停發給王某某家36.9畝計稅面積的糧食補貼款,變更在其妻子劉娥女的名下,2008年至2017年共套取糧食補貼款28039.27元,所有補貼款全部用於村集體事務支出。張振興身為共產黨員,套取國家糧食補貼資金用於集體支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經2018年9月14日旗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張振興黨內警告處分。

4.烏拉特前旗明安鎮主任科員孫海濱

未及時足額髮放惠農資金的問題。

經查,明安鎮沙壕村民小組組長郝某某在2011年至2015年冒領公益林補貼款36225元,均用於村民小組集體開支;2003年至2016年冒領退耕還林補助40040元,全部用於本小組內集體修路、機井維修及社內各項開支等公益性事業支出。孫海濱作為歷任副鎮長、主任科員,分管林業、民政等工作,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對應補償到農牧民個人的惠農資金沒有及時足額髮放到戶,孫海濱對此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經2018年8 月16日旗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孫海濱黨內警告處分。

5.烏拉特前旗經信局局長苗文忠

在聚集區固廢堆存場建設中

履職不力的問題。

經查,自2012年以來,烏拉特前旗沙德格工業聚集區有企業23家生產硅錳,廠區內堆存大量硅錳渣未處理。2016年6月,市政府組織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提出給聚集區建設固廢堆存場問題,並印發通知,要求該聚集區堆存場於2017年10月底建成。2016年7月,烏拉特前旗政府責成旗經信、環保部門負責該聚集區固廢堆存場建設工作,與企業商定,由聚集區內烏拉特前旗重化工企業商會成員共同出資組建烏拉特前旗前旗聚鑫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並負責建設工業固廢堆存場,但由於該項目屬核准類項目,可研和環評需專家嚴格評審,同時聚集區內其他企業也提出參與固廢堆存的建設,造成企業內部矛盾,使得該項目未開展實質性的建設工作;後由旗經信局、環保局協調,引入外資,因投資方與聚集區內企業在價格方面未達成一致意見,投資方於2018年3月撤資;旗經信局、環保局再次協調,最後確定由該聚集區內的企業共同出資籌建,項目於2018年4月7日開工建設,導致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建設任務。苗文忠作為經信局局長,履職不力,對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推進緩慢,負有直接責任,經2018年7月12日旗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給予苗文忠行政警告處分。

6.烏拉山鎮南塔布村村民小組組長韓潤

不按規定公開村務的問題。

經查,2017年,任烏拉山鎮南塔布村村民小組組長韓潤,在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商議,也未召開社員大會的情況下,開挖組內河頭地渠道,實際支出費用8000元,與秋水費用及組內雜支一併分攤到各農戶,並已收取部分費用。韓潤作為村民小組組長,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反組織紀律,經2018年8月14日烏拉山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延長韓潤入黨預備期一年。

7.烏拉特前旗烏拉山鎮

水桐村神官廟社村民小組組長趙傑

不按規定公開村務的問題。

經查,2016年,烏拉山鎮水桐村神官廟社按每畝60元預先收取水費,後因澆水量大,實際水費超出預收水費13000元,該村民小組組長趙傑未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用村集體資金上繳13000元水費,之後也未向村民分攤收取;2015年至2016年,未召開村民會議,趙傑私自代表村民小組向該社一座寺廟兩次佈施6000元(民間稱“香火錢”),之後向村民公開。趙傑作為村民小組組長,不按規定公開村務,違反組織紀律,經2018年8月12日烏前旗烏拉山鎮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趙傑黨內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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