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乌拉特前旗纪委监委通报7起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1. 乌拉特前旗明安镇民政助理菅会议

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

经查,2016年3月7日,明安镇沙壕小组重新评议低保,由于邬某某不符合新的低保待遇政策,没有评为低保户。时任明安镇政府民政助理菅会议因电脑操作失误,未将取消低保待遇的邬某某信息上报旗民政局,导致邬某某在2018年1月前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共计3981元。菅会议作为民政助理,在重新认定低保及年审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违规发放低保金负有直接责任,经2018年8月16日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菅会议党内警告处分,收缴涉案违纪款。

2.乌拉特前旗先锋镇油房村刘五儿

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

经查,2018年7月1日,巴彦淖尔市扶贫办会同市纪委组成脱贫攻坚督查组,通过谈话、走访贫困户、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脱贫攻坚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该镇油房村精准扶贫户张某某将产业扶贫资金用于医疗支出,该村党支部书记、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刘五儿存在资金项目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同时刘五儿未按2018年4月28日乌前旗扶贫领导小组印发的《乌前旗脱贫攻坚工作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进行大排查、大整改,导致问题排查整改工作不全面、不彻底、不扎实。刘五儿作为党支部书记,在该村扶贫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经2018年8月30日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刘五儿党内警告处分。

3.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苏木图村

原党支部副书记张振兴

套取粮食补贴款的问题。

经查,2007年,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征用先锋镇白彦花村白彦花社村民土地,时任先锋镇苏木图村党支部副书记、委员,并负责白彦花社村民小组工作的张振兴,将应停发给王某某家36.9亩计税面积的粮食补贴款,变更在其妻子刘娥女的名下,2008年至2017年共套取粮食补贴款28039.27元,所有补贴款全部用于村集体事务支出。张振兴身为共产党员,套取国家粮食补贴资金用于集体支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经2018年9月14日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振兴党内警告处分。

4.乌拉特前旗明安镇主任科员孙海滨

未及时足额发放惠农资金的问题。

经查,明安镇沙壕村民小组组长郝某某在2011年至2015年冒领公益林补贴款36225元,均用于村民小组集体开支;2003年至2016年冒领退耕还林补助40040元,全部用于本小组内集体修路、机井维修及社内各项开支等公益性事业支出。孙海滨作为历任副镇长、主任科员,分管林业、民政等工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应补偿到农牧民个人的惠农资金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孙海滨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2018年8 月16日旗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海滨党内警告处分。

5.乌拉特前旗经信局局长苗文忠

在聚集区固废堆存场建设中

履职不力的问题。

经查,自2012年以来,乌拉特前旗沙德格工业聚集区有企业23家生产硅锰,厂区内堆存大量硅锰渣未处理。2016年6月,市政府组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提出给聚集区建设固废堆存场问题,并印发通知,要求该聚集区堆存场于2017年10月底建成。2016年7月,乌拉特前旗政府责成旗经信、环保部门负责该聚集区固废堆存场建设工作,与企业商定,由聚集区内乌拉特前旗重化工企业商会成员共同出资组建乌拉特前旗前旗聚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并负责建设工业固废堆存场,但由于该项目属核准类项目,可研和环评需专家严格评审,同时聚集区内其他企业也提出参与固废堆存的建设,造成企业内部矛盾,使得该项目未开展实质性的建设工作;后由旗经信局、环保局协调,引入外资,因投资方与聚集区内企业在价格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投资方于2018年3月撤资;旗经信局、环保局再次协调,最后确定由该聚集区内的企业共同出资筹建,项目于2018年4月7日开工建设,导致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苗文忠作为经信局局长,履职不力,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负有直接责任,经2018年7月12日旗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苗文忠行政警告处分。

6.乌拉山镇南塔布村村民小组组长韩润

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问题。

经查,2017年,任乌拉山镇南塔布村村民小组组长韩润,在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商议,也未召开社员大会的情况下,开挖组内河头地渠道,实际支出费用8000元,与秋水费用及组内杂支一并分摊到各农户,并已收取部分费用。韩润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反组织纪律,经2018年8月14日乌拉山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延长韩润入党预备期一年。

7.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

水桐村神官庙社村民小组组长赵杰

不按规定公开村务的问题。

经查,2016年,乌拉山镇水桐村神官庙社按每亩60元预先收取水费,后因浇水量大,实际水费超出预收水费13000元,该村民小组组长赵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用村集体资金上缴13000元水费,之后也未向村民分摊收取;2015年至2016年,未召开村民会议,赵杰私自代表村民小组向该社一座寺庙两次布施6000元(民间称“香火钱”),之后向村民公开。赵杰作为村民小组组长,不按规定公开村务,违反组织纪律,经2018年8月12日乌前旗乌拉山镇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赵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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