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除了法定面積超出的怎麼辦?

平常心


農村宅基地面積超標準的處理方法: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依法取得的用於建設住宅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根據以上規定,村民建房必須要符合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建的房屋必須要經有權部門依法批准,面積不能超過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廣東省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為: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2008年7月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的第三條(三)嚴格執行宅基地面積標準,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宅基地超佔面積的,在辦理登記時按下列情況處理:

1.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用地面積的,可以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2.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超過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以按實際使用面積進行登記。

3.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批准面積進行登記。其面積超過各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利證書記事欄內註明超過標準的面積,待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並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登記。


盤點一下各地宅基地標準面積有多大,以期為準備蓋房、擴建自家老房子的村民朋友提供一個法律依據,心裡有個底兒,避免因超出規定造成蓋房審批不被通過等情況的發生。

各大地區有關宅基地面積的規定各有差異,具體如下:

華北地區

1.河北

佔用農用地每處不超過200平方米(0.30畝),佔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每處不超過233平方米(0.35畝)。

2.山西

(一)平原地區人均耕地在0.06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133平方米。

(二)人居耕地在0.067公頃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戶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在山區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6平方米。

3.內蒙古

農牧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4.北京

村民每戶建房用地的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情況決定,但近郊區各區和遠郊區人多地少的鄉村,最高不得超過0.25畝;其他地區最高不得超過0.3畝。

1982年以前劃定的宅基地,多於之後標準規定的,可以按每戶最高不超過0.4畝的標準從寬認定,超過部分按照鄉村建設規劃逐步調整。

5.天津

村民在城市發展控制區以外地區自建住宅用地,有條件的,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沒有條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積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積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戶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西北地區

1.陝西

城市郊區每戶不超過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戶不超過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戶不超過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2.甘肅

沒有具體的面積說明。

嚴格控制佔用耕地特別是菜地和水澆地建房。農村居民建房應服從村鎮建設規劃,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荒地、荒坡等非耕地。原住房在良田內的農戶,自願搬遷到山坡、荒地上居住的,可適當放寬住房面積,所退耕地可由該戶承包使用。

3.青海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的用地標準為:城市郊區住宅用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其他地區的水地不得超過250平方米,旱地不得超過300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過350平方米;

牧區的固定居民點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450平方米。

4.寧夏

使用水澆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五百四十平方米。

農、林、牧、漁場職工住宅用地,按照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標準執行。

5.新疆

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人均耕地以縣為單位):

(一)人均耕地0.0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0.04公頃以上0.07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0.07公頃以上0.1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四)人均耕地0.1公頃以上0.1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五)人均耕地0.14公頃以上0.34公頃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600平方米;

(六)人均耕地0.34公頃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800平方米。

使用未利用土地建住宅的,宅基地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1倍。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內,具體規定各鄉、村的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

西南地區

1.四川

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大中城市每人不得超過10平方米,小城市和鎮每人不得超過15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戶按四人計算;農村居民或回鄉落戶的幹部、職工、城鎮居民修建住宅,每人20至30平方米,四人以上的戶按四人計算。

2.貴州

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額(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積及附屬設施用地)為: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規劃範圍內,願意讓出原屬田土可以復耕的宅基地,遷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規定的用地限額基礎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積。

3.雲南

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過20平方米,一戶不能超過100平方米;城市規劃範圍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一戶不能超過150平方米。

4.重慶

市區範圍內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市)範圍內村民宅基地標準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擴建住宅新佔的土地面積應連同原有宅基地面積一併計算。

市區範圍內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準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區縣(自治縣?市)範圍內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準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戶按3人計算,4人戶按4人計算,5人以上戶按5人計算。

5.西藏

(一)佔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畝以下的,嚴禁佔用耕地建造住宅。確無荒地的,由當地政府採取搬遷等其他途徑予以解決;

(2)人均耕地1.5畝以上3畝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畝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350平方米。

(二)佔用其他農用地

農村村民每戶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350平方米;農村村民每戶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

(三)佔用荒地

農村村民每戶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戶住宅用地不得超過500平方米。

東北地區

1.遼寧

確無舊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請新宅基地的,在籍農村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

(一)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點一三公頃(二畝)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不準超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不準超過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畝)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戶,應當低於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戶,應當低於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農村非農業戶口居民每戶住宅建設用地面積標準,應當低於前款規定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吉林

(一)農業戶(含一方是農業戶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區所轄鄉和建制鎮規劃區、工業區農戶居民的住宅用地兩百七十平方米;

(二)農村當地非農業戶口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二十平方米;

(三)國有農、林、牧、漁、參、葦場(站)和水庫等單位的職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3.黑龍江

(一)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

(二)城市近郊和鄉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華東地區

1.江蘇

房屋佔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宅基地面積按如下標準執行:

(一)城市郊區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下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縣,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不同地區宅基地面積的標準,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

2.浙江

農村私人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大戶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大、中、小戶的劃分和建房用地的限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

3.安徽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4.福建

村民建房每戶宅基地面積限額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閒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設住宅,或者對原舊住宅進行改建的,每戶可以增加不超過30平方米的用地面積。

5.山東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人均佔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戶宅基地面積可低於前款規定限額。

6.上海

個人建房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4人戶或者4人以下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5人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二)6人戶的宅基地總面積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內,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內。不符合分戶條件的6人以上戶可增加建築面積,但不增加宅基地總面積和建築佔地面積。

華南地區

1.廣東

新批准每戶宅基地的面積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80平方米以下;

(二)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

(三)山區150平方米以下。

2.海南

平原地區,6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120平方米以下;山區,150平方米以下;人多地少地區和城鎮郊區,50平方米以下。

3.廣西

農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二十二平方米(含新建和原有宅基地及附屬用房,下同),八口人以上的戶最多不得超過一百六十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人均建房用地面積不得超過三十平方米,八口人以上的戶最多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華中地區

1.江西

(一)佔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二)佔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從嚴控制,標準就低不就高。

2.河南

(一)城鎮郊區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四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地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三)山區、丘陵區每戶用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佔用耕地的適用本款(一)、(二)項的規定。

3..湖北

居民建住宅每戶宅基地面積:大中城市內不得超過80平方米,其他城鎮內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具體用地面積由省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上述規定限額內確定。

4.湖南

農村居民建住宅每戶用地面積(包括住房、雜屋、廁所、畜舍和庭院曬坪),山地、丘陵不超過230平方米,湖區、平原不超過200平方米,城市和縣城近郊不超過160平方米。在不超過上述限額的前提下,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規定。


東戴河那些事兒


宅基地面積一般超出省裡的法定面積標準也是沒事的,不用擔心!不過,目前在全國33個縣市已經開展了宅基地面積超出部分“有償使用”的試點工作,像我們山東就有幾個地區已經在開展了!下面就簡單聊一下:

宅基地面積超出“有償使用”的相關要求

其實這是我們德州下面的一個縣級市進行的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標準,具體表現為:

一戶一宅的情況

對於農村“一戶一宅”的情況,我們山東省宅基地的法定面積為264平方米。

如果宅基地面積超出不足100平方米時,每年將按照1元/平方米進行有償使用收費。

如果宅基地面積超出100~150平方米的話,則每年將按照3元/平方米進行有償使用收費。

而如果宅基地面積超出150平方米以上的話,每年將按照5元/平方米進行有償使用收費!



一戶多宅的情況

對於很多農戶會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往往也不會主動強拆收回的,但會按照有償使用進行相應的收費。




一般來說,對於農村一戶多宅的,也會以264平方米為標準面積,對於超出的面積仍然按照上面“一戶一宅”的要求進行收取有償使用費用。

對於進城落戶的情況

一般來說,現在村裡很多年輕人雖然還有父母給建的房屋,或者是繼承了父母的房子,但已經不是本村集體的成員了,這時,也是會進行宅基地有償使用收費的。

由於非村集體成員,也就無法享有宅基地的標準面積了,一般會根據宅基地的實際面積大小,每年按照2元/平方米收取宅基地有償使用費用!

以上只是目前我們這邊一些縣市試點執行的情況,僅供參考!


龍百曉生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制定了本行政區域的宅基地審批標準面積,這個標準面積就是法定面積。

在這次確權登記中對於村民未經批准建房和超出批准面積建房的,政策怎麼規定又怎麼處理?


各地根據國土資源部對農村宅基地的確權登記發證的規定要求制定了一系列具體實施細則,同時對未經批准建房和超面積建房作出了分時間段的處置辦法。其中的階段劃分為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無論是否超過其後來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至今沒有擴大建房面積的,均按現有實際面積確權登記。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農民建房超過所在地規定的面積標準,超出面積按地方有關規定的處理的結果確定權屬。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超過批准面積佔用宅基地,對當地規定的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出部份不確認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對於轉讓與贈與的房屋佔用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按照當時轉讓與贈與發生時對宅基地超面積標準的政策規定,確定權屬。



本地區按照‘’三改一拆‘’政策規定的要求,將採取‘’該拆除的拆除,可補辦的補辦‘’的辦法,對不符合補辦審批手續又無法拆除的,經各級有關部門認定後,暫時保留超佔超建的宅基地和住房,不確定使用權和所有權,待今後拆建翻建時予以拆除。

三農觀察匯個人觀點,歡迎補充指正。


三農觀察匯


這個問題,不是哪個人說了算,必須由法律法規解決。個人無權力做出決定的事情。


手機用戶冀與理融


地區和地域要有區分,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地域,土地的面值不一樣,它所產生的效益也不同(如城中,城郊,縣域鄉村)。所以也要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


海燕高爾基390


補辦超出部分手續,不嚴格執行審批核準使用面,對積超出使得部分面積的罰款,和補超出使用積的使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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