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自首后假立功,难逃检察官法眼

自首后假立功

难逃检察官法眼

立功是一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有个别心存侥幸的犯罪嫌疑人居然为了减轻自己的刑罚铤而走险,虚假立功。近日,思明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涉嫌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官在审查立功材料时发现疑点,揭开了一起为获减刑而假立功的“闹剧”……。

以案释法丨自首后假立功,难逃检察官法眼

年初的一天,家住泉州的陈哲(化名)驾车来到厦门,与厦门的朋友聚会,因为要开车,陈哲整晚滴酒未沾。第二天凌晨聚会散场后,陈哲开车载着朋友前往泉州,路上遇到交警设卡盘查。陈哲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车子有私自改装,怕被查出来后受到处罚。陈哲脑子一热,突然加大油门冲了出去,将拦查的设施撞倒了,导致一名交警腰部受伤。冲关之后,陈哲将车子一路往前开,当他冷静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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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公安机关以陈哲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移送思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取保候审期间,当检察官讯问陈哲时,他称其认识的王某有吸毒贩毒行为,愿意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争取立功。

于是,陈哲返回泉州,向当地公安部门提供了王某的姓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很快,在陈哲的带领下,当地公安部门成功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王某,并立案侦查。随后,相关立功材料也移送到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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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经过,并被批准逮捕,一切看起来都挺“正常”。但是,经过仔细审查,检察官心中疑窦丛生:长期贩毒的人往往使用化名,怎么会轻易暴露自己的个人信息?陈哲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如何对毒贩的信息知道得这么清楚?他和王某是什么关系?王某居住在市区,为何陈哲舍近求远打电话向乡镇派出所举报?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决定就“立功”的细节再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陈哲。

“你跟王某是怎么关系?”

“你是怎么知道王某从事贩毒?”

“王某贩毒给他人,你又是怎么知道的?”

“为何你不直接向当地派出所反映?”

……

一连串的问题,陈哲回答得含糊不清,甚至有些语无伦次。最终,陈哲招架不住,供述他提供的线索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自己根本不认识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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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陈哲在取保候审期间,经其家人安排找到了当地一名从事禁毒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他那获取了王某的犯罪线索,并根据其安排向某乡镇派出所电话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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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哲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而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所谓“立功”线索,检察机关不予认定。此外,当地非法提供线索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也一并将该情况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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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立功问题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立功线索,然后向司法机关揭发或者提供。假立功成为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捷径”,显然有违立功制度的本意。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立功材料的严格审查,正是履职的生动体现,也是对法律严肃性、权威性的保障。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下列情形,不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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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获得的线索。

如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以此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情形。

2

依职责获得的线索。

如犯罪分子在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已经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

3

非本人提供的线索。

如犯罪分子的亲友为使其“立功”减刑,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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