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海伦一企业欠钱不还推脱狡辩 法院判决立即还钱付息

常言道:“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的原被告为一对要好的朋友,因朋友欠债不还,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可这位男子真是“说起容易做起难!”无论法官怎么做工作,他就是“认帐”不还钱,最后法院只得判决强制偿还。近日,海伦市法院审结一起事实非常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赵某与李某多年的好朋友关系,相互都非常信任。2013年前后,李某以经营的企业某面业公司运营需要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为由,陆续向赵某借款。经结算,李某分别为赵某出具5份欠据,总计为42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并分别约定还款期限。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赵某多次催要,李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赵某无奈,一怒之下只好把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了证据,要求其偿还自己所借钱款。

法庭上,李某对赵某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只对200万元借据证据有异议。

李某辩称,与赵某是多年的老朋友,当初他是以公司名义向赵某借款,并非个人行为,且钱全部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如今赵某要求其个人对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上,其中有一份200万元的借据中载明的利息按时间已经支付。

经审理查明,赵某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前后,李某以经营的企业某面业公司运营需要购买设备和原材料为由,陆续向赵某借款42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5%计息,并分别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分别为赵某出具5份欠据,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赵某多次催要,李某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着“和为贵”的思想,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劝导李某偿还债务。可李某无论法官怎么做工作,他始终坚持只“认帐”不还钱的思想,既承认借款420万元的事实,但就是不接受任何调解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面业公司和被告李某欠款后未及时给付,对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某面业公司和被告李某承认原告赵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赵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而被告已经支付的200万元利息的截止时间问题,原告赵某承认该笔欠款利息已经支付至2017年11月6日,李某与赵某结算之日应为给付利息之日,故赵某某要求李某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约定利率计算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面业公司和被告李某偿还原告赵某按借款期限给付借款利息。被告某面业公司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案件受理费 (含保全费)由两名被告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以案说法】

上面的故事,仅仅是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一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原因是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而且往往要求抵押、担保,办理时间周期相对较长,而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操作灵活,但借贷双方又大多对借贷的法律认识不足,留下的漏洞较多,由此造成借贷纠纷明显升高。而目前的情况是,很多需要借贷的人,为了借到款,往往向放贷人许诺高利息。许多放贷人正是冲着这诱人的高额利息,借款给别人。一旦利息超出国家许可的范围,即便有白字黑字的借条,但因不符合国家贷款利率的利息规定,在法律上同样不受保护。据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该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通知》指出,高利贷不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被严厉打击。

除了高额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外,如果你是放贷人,要知道借贷还款时效期两年,法官还要建议你注意两件事:

第一件事情是抵押。“一般借款人借款时都需要拿东西出来抵押。”抵押物通常是房产,但放贷人往往在认识上有误区,以为只要把对方的房产证捏在手里,借钱给对方就稳当了。“其实并不是这样。”办理抵押物登记时,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即便持有借款人的房产证,也无法控制其房产。

第二件事情是借条。据了解,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放贷人之间的借条意识还是有,但有时显得不是很重视。比如法官就曾经遇到过一件民间借贷案,庭上出具的借条,就是用一张不足巴掌大的残缺的废纸写的。

就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法官表示,目前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活跃,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做到以下几点,可以有效避免纠纷产生。

首先,确定借款关系时一定签订详细的借款协议,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被借款人为规避风险,最好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借款担保,以免在发生纠纷或对方无力还款时,保障自身权益。

借款后,一定要注意还款的时效问题,在这点上吃亏就太冤枉了。因为根据民法,借款的时效为两年期限,如果过了两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法院将不会受理。

目前社会有一种在协议中不标明还款日期的作法,可以规避两年时效问题,但一般不推荐使用,毕竟不合常规。对于已临近两年期限但对方仍不还款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并对该通知进行公正,可以防止两年诉讼时效过期。

此外,在借款中利息的约定也要注意,不要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因为超过4倍就属于高利贷,即使闹上法院,法院也不会主张债权人的这项权利。

其次,对于大额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一般不会选择现金的方式,所以,除了要求抵押物品外,债权人还应当保留银行取款、转账的单据,这些资金流向证据,能在发生纠纷时,为你帮上大忙。

关于上述耍无赖借钱开公司就是不还钱的案例,对于这种没有信誉的人没必要客气,该起诉时就起诉,如果判决下来还不还钱就上信用黑名单,让他以后都无法贷款。

朋友借钱耍无赖,还把情谊抛在外;

承认借钱就不还,造成借者很无奈;

多次催要把脸掰,一纸诉状法庭来;

认定事实都承认,就是不还欠的债;

主持调解帐不买,一再坚持真不该;

法院判决立即还,绝不惯着臭无赖;

告诫那些要借债,看准人品再放贷;

做好抵押写借条,证据保存胜不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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