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高檢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掛牌督辦的長江流域汙染環境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高檢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掛牌督辦的長江流域汙染環境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9月5日,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江陰市銘晟管業有限公司以及孫某等3人汙染環境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系高檢院、公安部、環保部聯合掛牌督辦的長江流域汙染環境案件。

經審查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間,江陰市銘晟管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孫某、廠長黃某某在明知不鏽鋼管酸洗工藝產生的廢水含重金屬對環境有破壞,且無環評許可的情況下,仍僱傭工人徐某某直接進行酸洗工藝操作,並將未經處理的酸洗廢水通過地面裂縫、公共雨水管道、無防滲措施廢水收集池等直接排放至外環境,通過地下水等滲入長江內河。經檢測,汙水中含有鎳、鉻等有毒物質,其中,總鉻排放濃度超標72.6倍,總鎳排放濃度超標62.8倍。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環保檢察室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排汙量、排汙源等方面開展偵查取證。同時,及時將線索移送至本院公益訴訟部門,並多次聯合開展調查。針對該案排汙時間長、對環境破壞嚴重的情況,在堅持刑事打擊的同時,充分考慮如何有效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委託相關有資質的單位編制修復方案,採用虛擬治理成本計算法進一步確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

[第619期]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长江流域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期策劃 | 王蘇燕

素材供稿 | 環保檢察室、公益訴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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