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转让店” 没俩月就被赶

“位置好、客流旺、手续齐全、接手就能营业,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舍得……”“旺铺”的转让理由看上去很美,可总有人在接手“转让店”后,不知不觉被套路,不仅没赚到钱,还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者还可能官司缠身。

2017年9月,张某得知附近一家饭馆“急转”,便去了解,与店主郭某多次沟通后,她决定转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张某与郭某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约定郭某将自己经营的饭馆店面转让给张某,虽然郭芳不是房东,且原饭馆与房东的租房协议在该年年底到期,但她表示可以协商续租事宜,并保证张某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接手“转让店” 没俩月就被赶

签约后,张某向郭某支付了18万元的转让费,可一周后,却收到了房东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某承租的饭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并搬离原址。

“不是说好的可以续租吗?”张某找郭某理论,郭某表示,去年此时,房东也出具过解除续租协议的通知,但后来还是续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她安慰张某不必太在意。

可这一次,房东退租决心十足,多次对张某下发搬离通知。

接手“转让店” 没俩月就被赶

张某认为,郭某有意隐瞒“转让店”事实,将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返还转让费18万元,并赔偿其相关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本案中,双方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转让合同可予撤销。因郭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负责与房东协商房屋续租”的责任,故其对合同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即60%的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在已知郭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快要到期的情况下,未与房东核实续租事宜,应当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即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郭某向张某返还转让费的60%,并赔偿张某其他各项损失6000余元。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找店过程中,一定要万分谨慎,稍微不小心就会掉进别人设计好的圈套内,有的钱拿回来,但消耗了时间精力,而有的却连钱都拿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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