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你会怎样面对公交车上的“垃圾人”?

从今天开始,你会怎样面对公交车上的“垃圾人”?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造成十余人人死亡。经过公安机关的严密调查,事件的真相慢慢揭开了面纱,随之而来的残酷现实却更加令人唏嘘不已,让一车十余人送命的原因竟然是因为一场荒唐的互殴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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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公交车坠江真相

刘某因错过车站,未能及时下车,遂要求司机冉某让其靠边停车方便自己下车,冉某以此地无公交车站为由,并未停车。于是,刘某起身走到冉某右侧,开始指责冉某,其间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随后,刘某用手机、拳头多次击打冉某,冉某右手离开方向盘进行反击、格挡。最终车辆在万州区长江二桥上失控,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该事件刚刚发生便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事件发生伊始,真相尚不明确,网络上便流传一段与公交车相撞的轿车女司机穿着高跟鞋,坐在路边哭泣的视频,顿时让她成为了众矢之的。大家习惯性地将女司机视为事件的罪魁祸首,对她开展了一系列炮轰,诸如“因女司机逆行,大巴车避让不及导致坠江”等言论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各大媒体之上。直到事件调查结果通报大家才恍然大悟,舆论遂转向对于涉事乘客与司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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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事件双方均要负民事赔偿

根据重庆公交车坠江的调查通报,事发公交上互殴的乘客以及司机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但是,由于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机已经死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刑事诉讼终结,导致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只要他们还有可供执行的遗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就不能免除。因此,女乘客的民事责任需由其继承人在其遗产范围内承担,公交司机是职务行为,其责任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同时乘客买票上课,就与公交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公交公司有义务把乘客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因此,公交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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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司乘冲突导致的交通事故

两人一次小小的冲突,竟酿成了如此惨剧,更让人痛心的是,近些年来,因司乘冲突而导致的交通惨案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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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2月10日,香港双层大巴侧翻18死60伤!据乘客透露,事发当时司机与乘客曾起冲突,发脾气后猛踩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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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7年12月31日,北京公交车上,冯某在公交车仍在行驶时辱骂、殴打司机,导致公交车司机鼻骨粉碎性骨折。(石景山法院一审认定冯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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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5年6月4日,安徽芜湖公交车,女乘客问票价没得到正面回答,猛扇司机耳光 致公交失控连撞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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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年5月25日,天津八旬老人拖拽公交车司机,造成9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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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年12月23日,哈尔滨公交车上女乘客与司机抢夺方向盘 车辆失控致1死17伤

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折射当前社会隐患

一起起因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冲突而酿造的惨案看起来触目惊心。公交车作为一种高人群密度的公共出行工具,它的安全问题应该被格外得重视,而司客纠纷则是威胁公交车公共安全的一枚定时炸弹,你永远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会爆炸,而当你知道的时候,后果往往都是极惨烈的。所以在公交车上如何避免或者处理司乘纠纷事故呢?

每一个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人都是潜伏在我们身边的恶魔,你无法想象什么时候他会将你带入无尽的深渊。不仅是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的女乘客,上面事故中和司机发生冲突的乘客都是将自己的私人恩怨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无视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样的作为经过专业培训,有较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公交车司机,当和乘客产生纠纷时,应该尽量避免与其发生正面的语言和肢体上冲突,应把道路交通安全及乘客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但很不幸的是,这么多起公交车安全事故中,情绪化的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也酿成的无法弥补的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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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公共交通安全仅靠社会公共秩序来维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刚性的法律规则来保证。在我国《刑法》中就曾明确,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现实生活中这条法律在警告仲裁惩戒方面意义较大,对于预防规劝及制止的效力上还是有所不足。而参考欧美法系,在公共交通上,接触司机被定义为重罪;而在公交车上,司机位置旁边会贴上非常醒目的标志:严禁与司机发生肢体接触。同样之前民间也有不少呼声,要求在北京的公交车的司机位置上设立护栏,禁止司机与乘客接触。的确,除了司法上的约束外,我们还需要用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社会公共秩序的约束,刚性司法的规劝仲裁,具体可行的措施,三管齐下,才能够把因司乘纠纷造成的道路风险降到最低,形成完备的制度正义,才可以避免悲剧的重演。

出品:《观城者》-中国城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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