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課堂|婚後買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我的客戶劉女士,前不久火急火燎的找到李律師諮詢。不是為了別的,就是為了搞明白婚後買的房子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原來,劉女士最近有離婚的打算,她在婚後買了一套房子,聽別人說在結婚後買的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劉女士聽完後就不淡定了,這房子她老公是一分錢都沒有出,怎麼能算作夫妻共同財產呢!?

想著會不會是謠言呢?劉女士自己也拿不準這件事情到底是不是真的,這就有了前面找李律師做諮詢的這一幕。其實對此有誤區的人不止李女士一人,很多客戶對於這個問題也是搞不清楚,弄不明白。

那麼婚後買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答案是:不一定的喲!接下來李爽律師就來為大家介紹幾種常見的婚後買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婚後父母出全資購房,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子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王總家裡就一個寶貝閨女雅涵,大學剛畢業的雅涵,本應是去國外留學的,但她為了男朋友放棄了出國深造的機會,這讓王總措手不及,更讓王總夫婦想不到的是,雅涵竟然私自從家裡把戶口本偷拿出去領了結婚證。何總看到結婚證後,只能被迫接受這個女婿。

由於這女婿家庭條件跟王總家是沒法比,簡直可以說是一個天上一個地下,差別太大了,王總不忍閨女婚後受苦,是又配車又配房。

法商課堂|婚後買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晃三四年就過去了,女婿卻突然要求離婚,王總夫婦原本也是不滿意這個女婿的,見女婿堅定的要離婚也就沒有阻撓,可女婿不僅要離婚還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女婿所說的夫妻共同財產指的就是王總夫婦為他們提供的車和房子。這王總怎麼可能同意呢!這些財產本來是自己送給女兒雅涵的,怎麼能被女婿分走呢!老丈人和女婿因為這件事吵了起來,最終女婿到法院起訴與雅涵離婚,最後這些財產被認定為雅涵的個人財產,經過判決後這價值近500萬的財產沒有被分走一分。

原來呀,王總在將房子車子贈送給女兒時找了律師,做了詳細的諮詢。父女兩人聽從了律師的建議,與女兒簽訂了《單方資金贈與協議》,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王總夫妻將款項贈與女兒雅涵一人,用於買房購車,此筆款項與其配偶無關。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所以說王總給女兒雅涵的房子和車得以保留。

另外,簽訂《單方資金贈與協議》只需要女兒雅涵一人簽字即可,完全不經過女婿,所以女婿信誓旦旦去法院起訴,還是以失敗而告終。

第二種,婚後用個人資金購買的房產,房子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晨陽和初夏是在一次文化交流會上認識,比較聊得來,一來二去倆人就談起了戀愛。由於兩人年齡都老大不小的,雙方家裡都催著倆人結婚,不久後倆人就去民政局領證結婚啦!

婚後,兩人聚少離多。俗話說距離產生美,可這距離大了,產生的可就是不可逾越的鴻溝了。晨陽和初夏之間的溝通越來越少,倆人的感情也就越來越淡了,最終還是晨陽向初夏提出了離婚,初夏對這段婚姻還是有所留戀的,她不同意離婚,可是晨陽很執著地到法起訴二人離婚。

法商課堂|婚後買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進行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初夏發現這夫妻共同財產清單裡包含了她在婚內自己出錢購買的那套小公寓。對此她提出了異議,表示這套房子是用她自己的錢購買的,不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所以這套房子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還提供了當時購房的銀行流水和相關材料,證明她婚內購房資金全部來自於自己的婚前個人存款。最終法院裁定晨陽和初夏二人離婚,那套小型房產是初夏用個人財產購買,登記在初夏個人名下,屬於初夏婚後獲得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在這裡,李律師要提醒大家注意,在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產或者其他資產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證據材料的保留。去法院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打證據”,沒有證據,到時候可就只能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

第三種,婚後幫別人代持房產,這房子也不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曜瑞和雅藝對是85後小夫妻,曜瑞的哥哥曜文是個企業家,在曜瑞結婚後不久,就借弟弟曜瑞的名字買了套價值3000多萬的大豪宅。

一晃曜瑞和雅藝倆人都結婚有七年了,雖然有前期的感情基礎在,但也躲不過這來勢洶洶的“七年之癢”。兩個人經常爭吵,相互的不理解,成為他們離婚的導火索。雅藝不想再過這麼壓抑的生活了,於是就到法院起訴離婚。雅芝提出,婚後夫妻兩人名下的所有房產都應該是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包含了曜瑞名下的這套大豪宅了!

可是,李爽律師提醒大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套房子只是曜瑞幫哥哥代持的,比如:哥哥曜文購房時與弟弟簽訂了《房屋代持協議》,並且保留了完整的購房及出資的所有證據材料,那麼雅芝的主張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終曜瑞和雅藝離婚時,這套房產其實也不會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總結

綜上,希望大家閱讀完本文後,對於婚後買房這個問題有更深一步的認識和了解,不要再想當然的認為婚後買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說,這婚後購房到底歸誰,還是要綜合看這買房款的來源,房屋登記、雙方約定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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