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名字都寫在房產證上,離婚時丈夫卻被法院判掃地出門?為何

雙方名字都寫在房產證上,離婚時丈夫卻被法院判掃地出門?為何

簡單說來,房產證上寫著兩人名字也分三種情況:

1、A在同B結婚後,利用婚前財產全款買了套房子,房產證上寫了兩個人的名。但一旦他倆離婚,如果說B沒有證據能證明她買這房子時出了錢 ,在財產分割時,法官仍能判這房子歸A。

2、如果房子是A婚前貸款買,婚後加上B的名字,那婚後房子增值和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夫妻另有約定外,應視為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後倆人湊首付一起貸款,自然也視作共同財產。

3、如房子由父母贈與,無“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出資也會被認定為贈與夫妻二人,歸雙方共有。即使AB鬧離婚,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款。

(那麼簡單說,也就是誰出錢房子就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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